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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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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其他2015-04-28|人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张成伟 律师  时间:2015年04月28日

原告姚**,男,汉族,住址……。委托代理人张成伟,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女,汉族,住址……。原告姚**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颂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成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诉称,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并承诺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被告分别于2012年9月29日、2012年10月1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30000元,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借条,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归还原告任何本息。现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支付借款7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0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马**分别于2012年9月29日、2012年10月1日向原告姚**借款人民币40000元、30000元,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借条的原文分别为:“今欠到姚**现金肆万元正(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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