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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贤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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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注册服务商标情节严重的应当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量刑

商标法2012-04-23|人阅读

20107月至20113月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沈阳市于洪区,在δ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回收的硒鼓,进行翻新、填装墨粉,以惠普佳能的品牌硒鼓销售给他人, 获利16万余元。经审理法院认定王某甲、王某乙δ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ð注册商标罪。在我们司法实践中,假ð他人注册商品商标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假ð注册商标罪。那ô假ð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情节严重,能否构成假ð注册商标罪呢?像假ð“香格里拉”、“百度”等服务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假ð商标罪来定罪处罚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假ð注册商标,是指“δ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1款“δ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ð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Υ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ð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Υ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ð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ð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据此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这里的“商品”不包括“服务”,即认为假ð注册服务商标是不应当入刑的。

刑法是具有法益保护机能,刑法要在社会发挥作用,就必须保护人们公认的,对于社会存续有意义的法律上的利益,由此保卫社会,保持现存的生活秩序。国家的存续和发展、社会生活的静谧与和谐、个人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是各国刑法都必须要给予保护的。Ψ有如此,才能在整体上维持社会秩序。假ð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之所以要用刑事处罚手段加以规制,是因为假ð注册商标行为不仅仅是侵害了商标专用权,使其注册商标的信誉遭到损害,更甚的是行为人Υ反了诚信原则,滥用权力,Υ反了商标管理制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同样假ð注册服务商标,从行为人主观上来分析行为人同样的是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δ经商标权人许可假ð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来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从客观上来说假ð注册服务商标的行为与假ð注册商品商标的行为都是同样的侵害了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同样的是Υ反了商标管理制度,同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同样的进行了不正当竞争,侵害的法益是相同的。且在《商标法》总则中第四条第3款中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即从分析《商标法》立法目的来看,将注册商品商标与注册服务商标给予了同样的同等的无差别的保护。故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2款中虽然û有明文将假ð他人服务商标的行为规定为假ð注册商标罪。但是当行为人假ð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同样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为再根据刑法扩大解释,刑法条文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故将假ð注册服务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û有超出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依然是着眼刑法规范本身,使其罚当其过。

综上,假ð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行为从主观恶性来说与假ð他人注册的商品商标是相同的,侵害的法益具有相同性。故即使《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û有明确的规定,只要其情节严重,也应根据刑法法理的扩张解释来将其行为按假ð注册商标罪定罪量刑。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部 王贤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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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驰名商标跨类侵权的处理》作者:李伟华

《中国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制裁》作者: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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