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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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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道路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评析

损害赔偿2011-06-26|人阅读

案情介绍:

原告于某原来是一位肢体二级残疾的残疾人,发生事故前生活基本自理,并能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和从事养殖业所得收入为生活经济来源。被告王某系琼C52666肇事小轿车的所有人,被告李某是琼C52666小轿车的驾驶人。20091121日,被告王某将其琼C52666小轿车在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出借给被告李某。当天被告李某在明知与对面来车有会车的情况下,违法超车。结果与原告于某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车相撞,澄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以澄公认定[2009]2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原告于某被送进澄迈县人民医院和农垦总局医院治疗62天,被告李某已垫付医疗费43144.67元。2010624日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以[2010]医鉴字第114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于某为九级伤残。截止定残之日,原告于某误工时间为216天。原告自从住院至今均由其胞兄陆善雄护理。根据《2009-2010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天。原告向两被告主张各项赔偿金共计281227.55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

1、被告是否应当全部赔偿责任?

2、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3、第二被告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法庭的看法:

本案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李道声是一位具有多年审判经验的老法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本案轻松驾驭,准备充分,对案情比较了解。由于涉及具体的赔偿数额,所以,在法庭调查过程的查的比较细,并对某些关键问题进行发问,将案件情况查得很清楚,对待本案比较认真。

评析:通过这个案件,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要对案件每个环节细致梳理,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诉讼请求,进行举证。民事诉讼除了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一般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依据民诉法及最高院证据规定,如果举证不能,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另外,民事诉讼举证具有一定的时效性,须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向法院提交证,超过举证期间提交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可以不予质证,即举证失效,法院不能将该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确定不能在举证期间内完成举证责任,我们可以申请延期举证。我们应用足当事人的权利,如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等。所以我们要善于利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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