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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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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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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华抢夺罪一案评析

刑事辩护2011-06-27|人阅读

案情介绍:

200941冯兵开哈飞赛豹轿车载着被告人刘军华,蒋锋骑一辆红色125摩托车载着彭绍富,四人在海口市内寻找作案目标。刘军华等四人在海口市人民医院对面一小卖部看到被害人林志会脖子带有一条金项链,遂尾随林志会到海口市海甸五西路的川渝乡土菜店,当林志会刚下车,刘军华、蒋锋二人便骑摩托车接近林志会,趁其不备将林志会脖子上的锚链(价值11923元)抢走并逃离现场,守候一旁的冯兵和彭绍富见同伙得手后即开车离开,四人碰面后金项链交给冯兵保管。当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军华、冯兵、彭绍富、蒋锋四人又窜至海口大同路伺机作案。当被害人王国平骑一电动车经过大同路工行门口路段时,刘军华和彭绍富骑摩托车迅速接近王国平,趁其不备,彭绍富下手抢走被害人王国平脖子上的金项链(价值15738元)。四人逃离现场回到海口市凤翔路北辰宾馆后,用电子称将当天抢得的两条金项链称量,销售所得赃款由四人平分。

对公诉人及辩护人的评价:

承办本案的检察员由于临时因公出差,所以临时找了两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由于庭前准备不足,举证时找不到被告人供述的出处,法庭为此宣布休息10分钟,作为检察员准备举证时间,所以庭审效果受到影响。何道宽和王荣花律师也表现不俗,重点突出,层次分明,辩论效果很好。。

对案件的看法: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被告人也对证据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因此,被告人及本人均作无罪辩护。但是在庭审过程中,结合其他已判刑的同案犯的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已能够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公诉人控告的行为,因此,被告人明显在说谎,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实际效果也会太好,还是应该本着实事求是态度进行辩护。根据重证据不重口供的原则,相信法庭会作出有罪判决。

对法庭的看法:

主持本次庭审的审判长是刑庭副庭长郑志,由于被告人文化程度不高,对普通话也不是很标准,所以在庭审中多次出现被告人听不懂以及没听清楚的情况,审判长用比较慢的语速给他重复,并且非常耐心的将一些法言法语用通俗的方式表达给被告人,我认为本次审判人员是非常认真负责的。

法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评析:

刑事审判在定罪和量刑两部分都是分开来举证及辩论的,作为辩护律师会采取不同的策略,如本案,何律师花费大量笔墨来论述本案被告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当定罪处罚;如果是作罪轻辩护,就要看被控诉罪名确认是否恰当,是否应当认定为其它轻罪;被告人有没有自首、立功情形,是否坦白悔罪,此前的表现如何,是否为初犯等。因此,在刑事辩护过程中确立正确的辩护方向很重要,当然我们也要说服当事人不要存在幻想,向法庭悔罪,争取受害人的谅解,这样就可能获得较轻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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