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仲裁委员会: 你委《请求核准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经请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核定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 仲裁案件受理费1、1000元以下部分 80元2、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标的4.5%3、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标的3.5%4、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标的2.5%5、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标的1.5%6、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标的0.8%7、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标的0.3% 二、仲裁案件处理费按国办发[1995]44号第8条规定执行。你委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最高不得突破以下额度: 争议金额 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1、50000元以下部分 1000元2、50001元至200000元 2000元3、200001元至500000元 2000元加200001以上部分的0.5%4、500001元至1000000元 3500元加500001以上部分的0.3%5、1000001元以上 最高限价5000元 上述收费标准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请收费单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费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编制非税性收支年度计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