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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韧律师
杨韧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物流运输中的最低收费

其他2015-01-15|人阅读
很多服务行业都会有最低收费的经营模式,例如大众最熟悉的,坐出租车有起步价。即便乘客坐车的旅程和时间再短,出租车也会按一个最低标准来收费。在物流运输领域中,如果物流公司也给客户设定一个配送服务的“起步价”,但最终的实际配送量不大,业务费用比“起步价”低许多,却又要求客户按“起步价”付费,能否获得法律的支持呢?

在某起法院诉讼案件中,一家餐饮公司与一家物流公司订立了货运合同,约定物流公司按照餐饮公司的实际需求提供运货服务,并按实际配送量计算配送费用。但同时约定,每天至少配送一次,否则在合同期限内最低按每天一次的频率计算费用,也就是“起步价”。结果餐饮公司的实际业务量并没有那么多,最后的实际业务费用仅有4万多元,而物流公司的“起步价”,竟然超过了15万!

在餐饮公司看来,我的实际运输量只值4万多元,这一点物流公司也认可,且物流公司已经收取了实际运输量的费用,并开具了相应的发票等单据,应该视作其对运输费用的认可,不应增加收费。而物流公司的观点则更加简单明了,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起步价”,餐饮公司当然必须至少按照这一价码支付费用。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分歧,于是物流公司诉诸法院,要求餐饮公司补足运费。法院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是否以实际的履行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也就是说,物流公司按照餐饮公司的指示进行配送,而频率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每天一次”,又收取了相应费用并开具票据,是否可以视作物流公司放弃了对运费差价的支付要求?二、餐饮公司如需按照比实际业务量高出许多的“起步价”支付价款,是否公平合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点,合同明确约定配送频率未达到合同约定时,应按“起步价”收取费用,餐饮公司实际指定的配送次数较少,是其自行放弃了部分合同权利,并非物流公司违约。至于物流公司收取款项并开具票据,只能证明它对这部分费用的认可,并不能证明它放弃了运费差价的合同权利。如果真如餐饮公司所言,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那么对物流公司而言,是放弃了原来合同上明确约定的重大权利,但双方既无书面变更约定,物流公司也没有任何放弃权利的明确意思表示,且物流公司一直都在催讨欠款,仅凭出具已收款项的票据,法院难以支持餐饮公司的主张。关于第二个争议点,从餐饮公司的角度讲,合同既然明确约定了“起步价”,餐饮公司自愿签署,物流公司并不存在任何隐瞒欺诈、威胁误导的行为,故餐饮公司应对自己的意思表示负责。至于实际业务量过少,导致费用相差悬殊,这是餐饮公司经营管理上考虑不周造成的损失,并非物流公司的过错。且合同签订时,餐饮公司就应当充分考虑到配送次数太少会造成的法律结果,其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而从物流公司的角度来讲,它在签署合同时充分考虑自己的经营利益,是正当合法的。通俗的讲,物流公司做一单生意,当然要考虑能赚到多少钱,例如这单业务,它考虑至少收费15万才去做,否则很有可能就不会和对方签约。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对方自行减少了业务量,是对其合同权利的自由处分,但不能因此损害对方的合同权利。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物流公司的主要诉求,餐饮公司应按“起步价”补足运费差价。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看到,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注意合同效力的严肃性,在谨慎考虑和充分协商后再做决定。一旦合同成立,就要受其约束,如果事后才发现不合算,往往会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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