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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高韵律师
臧高韵律师
上海-上海
合伙人律师

调解不失为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一种良好方式

离婚2010-05-09|人阅读

臧高韵律师近期代理了两件婚姻家庭纠纷方面的案件。一件是子女成年后想就原来居住的房屋进行分家析产,另一件则是离婚后夫妻一方对于原来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房屋履行部分发生纠纷而引发的诉讼。这两件案件的共同特征便是围绕着婚姻家庭而发生的纠纷,对于这类纠纷案件具有进行调解的先天优势:

1、 原、被告双方通常具有多年的共同生活经历,对于互相的脾气、性格较为了解,比互不认识的双方更容易找到谈话的切入点;

2、 这类纠纷另一共同特征是原、被告双方之间并非有深仇大恨,纠纷一般也是缘于共同生活而引发的,因此具有调解的基础与可能性;

3、 原、被告双方之间不乏具有亲情、感情的因素,即使是发生纠纷后双方往往还会念及旧情,因此此类纠纷更具有调解的现实性,请委托人配合做对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有就具有了现实性。

综上,为了化解矛盾,更快地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调解不失为一种最便捷高效的方式。作为律师而言,既然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必然“使命必达”,如何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为他争取最大的权益律师首先也是必须要考虑的。

结合上述两件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后臧律师认为调解对于我方当事人最有利,因此为了让当事人明白这个道理,臧律师与当事人耐心进行了交流,争取了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配合。最终经过臧律师的努力及当事人的配合,前述两案都以调解的方式圆满的解决了纠纷,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不仅当事人对于案件的结果十分满意,臧律师也因得到当事人的肯定而充满了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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