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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末位淘汰制”来解雇员工是否正确?

其他2012-03-06|人阅读
案情介绍 我姓甘,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售楼部的售楼人员。2 0 06年我被该公司录用,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刚开始工作的两年因为缺乏经验,对房地产市场也不熟,大多数时间我都是在接受培训,足艮着老员工打杂、学习,几乎没有什么业绩。两年合同到期后,公司与我又续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依合同约定到20 1 1年2月到期。 刚签完合同两个月,我的销售业绩明显有了突破, 自己也越干越有希望,工作非常努力。就在这时,公司出台了一项《售楼人员末位淘汰试行办法》,规定将每月对我们售楼部的所有人员的业绩进行统计排名,排名最后者将会自动被淘汰,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接下来的这个月,尽管我怕被淘汰,拼命干活,但是到月末评比时,我的销售业绩仍是被排到最后,公司要求与我解除合同。我觉得公司这项规定很不合理,实际上我已经尽了全力,并且销售业绩一直在进步,却仍要被淘汰。 请问:公司用“末位淘汰制”来解雇员工,合法吗?葛磊律师法律指南 《劳动法》第4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o" 《劳动法》第2 4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网可以解除。’’ 《劳动法》第2 5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o" 《劳动法》第2 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o" 《劳动合同法》第3 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劁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葛磊律师法律分析 甘女士,要解释您的疑问,首先需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您的单位某房地产公司的《售楼人员末位淘汰制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是否有效;二是该房地产公司据此《办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o"由此可知,法律允许并要求企业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但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既要规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更要保障劳动者享有权利。这一合法不仅是指制定程序合法,更重要的是其实质即制度内容须合法。从您公司制定《办法》这一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来看,我们且不说其制定《办法》的程序是否合法,仅就其实质即制度内容来看就是不合法的,该制度规定了“末位淘汰制’’,即无论售楼员工工作表现如何,只要其业绩经统计是最后一名,就要被淘汰,就要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第二,公司规章中的“末位淘汰制”无效。根据《劳动法》第2 4条、2 5条、2 6条、2 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合同未到期之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l)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是其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是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台邑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是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这几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提前3 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困难,确需裁员的,也可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都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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