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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磊律师解读“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该不该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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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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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我姓鲁,在一家食品公司做市场促销,双方口头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根据试用期表现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这种工作性质较特殊,所以我不需要天天去公司上班,老板仍会按照销售金额和提成,按月给我发工资。由于我生性自由,不喜欢被人约束,所以我非常喜欢这家公司的工作环境,并准备在这家公司长期做下去。 一天,我和哥哥在一起吃饭,我向他提到试用期过后再签劳动合同的事情。哥哥一听,非常吃惊,说这种情况对我十分不利,公司很可能在试用期结束后找个理由把我辞退,这种情况现在很多,让我赶快与公司签合同。于是,我找了个机会向老板提了此事,老板说试用期不用签合同.说试用期结束后肯定与我签正式合同,叫我不用担心。我觉得他的话有道理,可哥哥的话又让我心存疑虑。 请问: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葛磊律师法律指南 《劳动法》第1 6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 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1 7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o" 《劳动合同法》第1 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o"葛磊律师法律分析 鲁先生,我们可以肯定地告诉您,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我国《劳动法》第1 6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1 9条也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劳动合同,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双方进行考查的一段期间,不仅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的能力进行检验,劳动者也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各方面进行考查,选择是否在这里工作。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双方合同,所以,您在刚到食品公司时,就应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有两个作用: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确立的凭证; (2)劳动合同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化。试用期间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无权拒绝或阻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 7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该条规定的条款就是劳动合同应该包括的内容。有了这些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都可以得到维护,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劳动合同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使纠纷有据可查,并得以顺利解决。所以,您应该在刚到单位时就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各项权利和义务用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食品公司老板的说法是错误的,在试用期内,您应该和该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以种种借口故意拖延或拒不签订合同,很可能使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因此您可烈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该食品公司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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