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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斌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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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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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约定不明确应按有利被保险人的原则解释

损害赔偿2012-03-06|人阅读

案情  2006年10月5日,卓某为其三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3万元/车的车上责任险。2007年2月26日,卓某驾驶该车与董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相撞,卓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董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15万余元。此后,卓某的家属要求死者卓某投保车上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3万元,遭拒后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保险公司则认为,车上责任险为车辆额定座位内的总赔偿限额,也就是说赔偿限额每个人加起来总共赔偿3万元,卓某所驾驶的摩托车限定载客3人,即每人限额是1万元。

律师观点 车上责任险的保险条款未对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进行约定,那么投保的车上责任险赔偿限额3万元到底是指每个人还是全部乘客? 对于约定不明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法院审理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意识到存在原告所理解的每人最高3万元和保险公司理解的车上乘客总共3万元两种解释。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而保险公司作出了让步,与原告达成协议赔偿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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