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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恋人住酒店被偷拍,获得赔偿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9-03-30|人阅读

张某、王某系男女恋人关系。一天,张某在网上预定了某某快捷酒店(以下简称酒店)的一间客房,第二天晚7时许,张某、王某入住了酒店客房。晚上10时许,因电视机发生蓝屏故障,张某调试时发现电视机正面右下角有个不规整的小孔,张某怀疑是针孔摄像机,经搜索发现了电视机后面确实有自行添加的电线和电源适配器。因天色已晚,酒店服务员拒绝上楼调试电视机,也不承认有针孔摄像机。张某只好拔掉了电源适配器上的USB线,用卫生纸堵住电视机上的小孔,并拍照、拍摄视频取证。

第二天,酒店保洁员找来了店长,店长拆开电视机后发现确实是针孔摄像机。张某打电话报警,派出所警察来后检查了周边其他房间,并将螺丝刀、监控视频、电视机、电源适配器等作为证据带走,并将张某、王某带至派出所做了笔录。

张某、王某与酒店协商处理上述事宜,酒店拒不承认自己有过错,也不给予任何赔偿。张王二人不知道自己的隐私是不是被拍到,更担心自己的隐私泄露出去,只能委托律师将酒店起诉至法院。二人要求:一、判令被告彻底销毁违法录制的二原告在被告处住宿的视频,停止对二原告隐私权的侵害;二、判令酒店对二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5000元;三、判令被告返还二原告支付的住宿费。

开庭前,人民法院向派出所调取了事发当天取走的摄像装置里的视频。开庭时,当庭播放摄像装置里的视频,确实录到了二原告图像,但未录到身体隐私部位和其他亲密行为。

酒店辩称:第一,公安机关未查清酒店拍摄装置为谁安装,无法证明酒店有侵权行为;第二,摄像装置已经被派出所取走,原告要求销毁视频的要求不成立;第三,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因摄像装置被及时发现,没有造成被复制、散播的严重后果,没有导致原告产生精神损害的事实;第四,不同意返还二人住宿费。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摄像头安装在酒店客房内,且拍摄到了二原告,虽然没有拍摄到二原告身体的私密部位,但二人的私人生活、私人空间也属于隐私,因此二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不仅包括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应包括消费者的隐私。二原告的隐私受到侵害,无论该设备是否酒店安装,酒店对二原告的隐私被侵害均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后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二原告书面道歉,向二原告每人赔偿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张某、王某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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