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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余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辩护2019-04-01|人阅读

关于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余某不予批准逮捕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余某母亲王某的委托,委派本所孙继承律师担任涉嫌寻衅滋事罪余某的辩护人。现就余某一案提出如下不应批捕的法律意见:

辩护人认为,余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不应当批准逮捕。

一、王旭升(音)死亡事件是导致事情发生的“前因”,属于事出有因,因而余某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无事生非”的特征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行为,特征在于精神空虚、无事生非,故意扰乱社会秩序。而在本案中,余某出于为朋友帮忙,为王旭升的死亡主持正义,寻求一个“说法”,前去某城县政府门口实施有关行为的。其行为并不是无事生非,故意扰乱社会秩序,而正是因为有了王旭升死亡的“前因”,才有了余某等人的“后果”,因而,即使行为有一定的违法性,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加以处罚。如果以寻衅滋事罪处罚余某,司法机关就无端扩大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二、余某的行为应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应当受到治安处罚,而不应受刑法惩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余某等人将王旭升的棺材拉到县政府门口,以及拉横幅等行为,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县政府的工作秩序,但是并未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更没有造成任何严重损失,因而完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规定,应当对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而不应实施刑事处罚。

三、王旭升死亡事件如能正确处理,则不会发生余某等人的违法行为

习近平主席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王广升死亡事件发生后,应当及时进行死因鉴定,确定导致他死亡的真实原因。如果是其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家属也无话可说;如果有刑讯逼供等行为,依法惩处相关工作人员,王旭升家属心理上会得到慰籍,也不会发生余某等人“维权”的行为。国家机关不能严格执法、司法,是导致余某等人行为发生的先导。现在从严惩处余某,怎么让王旭升亲属、余某等人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四、以教育为主,给余某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

余某是一个优秀的青年科技工作者,是毕业于某著名的工业大学的研究生,由于不懂法律、意气用事,触犯了国家法律,好在行为性质不严重。希望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其处以相应的治安处罚。既能给他一定的惩罚,又能给这个年轻、优秀的科技工作者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希望对其不予批准逮捕,而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此致

某城县人民检察院

余某辩护人:

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继承

2018年5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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