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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洪武律师
谢洪武律师
河北-唐山
主办律师

这位专家可以适用婚姻法解释(三)

其他2011-09-09|人阅读

我认识一位专家,收入颇丰。但他有一个苦恼,很是纠结。

他的岳父70岁了,因肾病每周要从外县的家中来市里作两次透析,已持续了好几年了,花费很大。这位专家的妻子要承担其中的相当大的一部分。

两人为此事常闹些不快。但两人的孩子已20来岁了,所以,两人也不打算因此事而离婚。想到自己的父母一方没有任何负担,挣的钱有好多用于给岳父治病,专家很是郁闷。

其实,他这种情况,现在可以适用婚姻法解释(三)中的第四条。

一般地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财产是共有的,是不能分割的;换句话说,只有离婚了,才能分割。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夫妻可以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将财产分割。解释(三)设定了两种情形,其中一种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拿这位专家来说,岳父患重大疾病,妻子作为岳父的女儿,自然负有法定义务,要出钱。可这位专家假如坚决不同意出钱,那么,两口子就可以分割共同财产,妻子用自己分得的那部分去给父亲治病。

顺便说一句第二种情形。假如丈夫整天“胡吃海造”,瞎挥霍,挣的不如花的多,那么,夫妻也可以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内容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可以分割。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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