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肖宏律师
肖宏律师
安徽-芜湖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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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011-08-02|人阅读
前几天,一个朋友向我讲述了她所经历的一场诉讼,指出对方当事人是个谎言家,而对方代理律师置众所周知的事实于不顾,以没有证据为由,歪曲事实为其委托人陈述,致使她诉讼结果不利。由此她联想到律师会替坏人讲话,甚至会替杀人犯辩护,不无哀怨地发出疑问:为什么律师会替坏人甚至杀人犯辩护?是不是钱可以收买一切,包括律师的良心?听了这位朋友的质疑,心情沉甸甸的,既为这位朋友的不幸遭遇,也为律师执业的局限性和不获理解。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有必要在此为这位朋友答疑解惑,同时,律师既然能替杀人犯辩护,当然也能替自己辩护的,而且要辩护清楚,否则就不是一名合格的律师,是无颜再在这个行业滥竽充数误人大事的。

大凡天下事,总有利有弊。衡量一件事情是不是值得去做,要看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此所谓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那么,国家为什么要设立律师这个职业,其利弊关系又是如何?毫无疑问,律师行业的出现和发展是社会民主进步的标志。律师职业奴隶社会没有,封建社会没有,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才产生和逐步发展的。为什么?因为资产阶级首先提出了民主、民权、民生,资本主义强调权利的制衡,为防止国家行政机关对权利的滥用,强调对公权利的制约和对私权利的保护,于是律师职业应运而生。一个社会越民主,律师职业越发展。在我国建国初期,律师队伍得到了初步发展,但十年浩劫念书无用造反有理,出于专制的需要,律师职业刚刚萌芽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一言堂的结果是经济下滑,民主丧失,民众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社会倒退。然而,无论经过怎样的曲折反复,社会民主进步的洪流不可阻挡,律师在我国当今社会已经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其实,只要律师队伍存在,就会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正面的影响。因为当权者在行使权利时就会顾及有一个专业群体带着挑剔的目光在审视他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再大胆的当权者也不敢肆意妄为。在现实生活中,小至车站公厕停止收费,大至春运期间火车票一律不提价,所有这些符合民生的举措没有法律工作者的呐喊是不可能做到的。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所希望的是,律师正义的声音应该得到更多的倾听,为民请命的公益诉讼可以早日到来。

律师为什么要替杀人犯辩护?我想反问一句:杀人犯脸上贴有标签吗?在没有判定有罪之前,他们都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杀人犯。类似的先入为主将无辜者定罪判刑的,我们经历的还少吗?即便是杀人犯,为什么杀人?是不是只要是杀人犯都该判死刑?一个被丈夫终年暴力殴打整日以泪洗面激愤杀人的弱女子难道可以和不择手段抢劫杀人的杀人犯相提并论?任何一个人,即便是一个杀人犯也应有基本的人权,他们有自我辩护和获得辩护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不会错杀无辜和放过真正的凶手。同样,在民事纠纷中,没有哪个说慌者脸上贴着谎言的标签,在案件审理中,法律要求的只能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就是证据,而客观事实则是事实的真相。客观事实无法还原,而证据则是可以掌握的。因此法律只能追求法律事实,只有法律事实才最有可能接近客观事实.个体合法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取决于个体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其代理律师的专业知识。法律追求的是可见的法律的社会公平正义,哪怕这样会损害少数人的正当权益也在所不惜。大江滚滚东流去,惊涛拍岸,难免会有浪花粉身碎骨。

当然,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它的正反两面,一些法律工作者为了追求胜诉,往往不择手段,甚至伪造证据,败坏了律师职业的整体形象。然而,相对律师职业所起的作用,这些都是次要矛盾,是矛盾的次要方面。我们不能因为一棵枝叶茂盛的大树上有几片枯枝败叶就否认这颗大树强大的生命力和存在的意义,我们不能因为春天里有蚊子苍蝇就否认春天的美好。

说了这么多,可能其中有大道理,却没有一句不是肺腑之言。它是一凡对于律师、对于法律的一点思考。人可以平凡,但不可以盲目,所以常常如履薄冰,常常反省自己。

想起了电视剧《渴望》里的一首歌,祝愿: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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