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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丰伟律师
徐丰伟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2014争取孩子抚养权典型案例

离婚2014-07-25|人阅读

XXXX离婚案答辩状

答辩人:XX,男,汉族,19XXXXXX日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XXXX小区XX联系电话:XXXXXXXXX

诉讼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552558007

答辩人因原告XX起诉离婚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作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离婚,主要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双方感情尚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答辩人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尚好,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即便双方生活中有些小矛盾,也是正常的,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一)原告XX在民事诉状中所述“男方脾气暴躁,打骂原告和老人,不负家庭责任” 不属实,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完全是凭空捏造。相反,答辩人是个合格的丈夫、合格的爸爸、合格的女婿,答辩人在家照顾妻子、孩子和老人总是无微不至。

1、答辩人对待原告XX:从结婚时拍婚纱照、买钻戒、耳环、衣服,操办婚事都是尽力做到最好,刚结婚时她工作上调科、不顺心,与领导有矛盾,加上有抑郁症,常常回家发脾气,被告一直不断开导、照顾。她平时不能好好工作,为此被告还多次找她们领导、请客吃饭,让他们多照顾,才有所缓和。另外,还多次外出一块旅游、散心。抑郁症发作后,安排住院,陪她治疗。曾经有一次,她给病人看病时,突然让病人‘去死吧’,为此被告还亲自给她们领导赔礼、道歉,才保住了她的工作。到要小孩,检查身体,吃各种补品,上、下班送、接,陪住院生小孩等等,应该算是无微不至了。

2、答辩人对待岳母如同亲妈一样,买护套、血压计、衣服等,过年过节都出去一块吃大餐,一块到外省旅游、散心,周末也经常一块开车外出游玩等。

3、被告对待孩子更是关心备至,吃的、玩的、用的、穿的几乎全部都是被告买的,包括奶粉、尿裤、衣服、各种玩具等等,每天回家都陪孩子一块玩,和孩子感情很好,孩子出生住院、生病住院都陪伴左右,周末也经常陪孩子一块出去玩等等。

4、答辩人对待家庭:从买房子、房子的装修,日常生活费用(水、电、气、物业费等)都是被告负责,原告学车费、买电动车、所有贵重的家具、家电、衣服等大的花销都是被告负责,包括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等。

(二)原告XX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半年多来,原、被告感情丝毫没有改变,分居至今,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夫妻感情破裂” 不属实。

XXXX月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被告及时总结自身不足,在双方老人的劝说下,原告母亲也自觉回老家居住不再打扰原被告及其子女的生活,从此原、被告及其女儿一家三口又过上了天伦之乐的美好生活。女儿XX并未单独和原告生活在一起而是由被告父母照看。原告母亲又来原、被告家,处处与答辩人作对,处心积虑的制造矛盾,挑唆原、被告关系并私自将女儿XX带回其老家。原告没有主见,经其母亲挑唆提起离婚诉讼。

二、答辩人与原告XX感情基础牢固,答辩人与原告双方历经恋爱、结婚、怀孕生子至今七年之久,双方彼此了解,相互恩爱才有了爱情的结晶——女儿XX,均能说明夫妻之间感情是深厚的。我们夫妻之间并没有多大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不到非离婚不可的程度。由于年龄、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之间有所误解,甚至有一定的争执,这都是难免的。只要原告母亲不再从中挑拨、制造矛盾,少干涉我们的生活,不要和我们生活在一起,女儿XX和我们一起生活,相信所有矛盾很快解决。现我们夫妻正处于7年之痒的关键时刻,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单亲家庭对孩子成长不利,为了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不希望孩子因为爸妈之间的一点小摩擦而成为一个少爹没娘或者少娘没爹单亲家庭的孩子,成长为性格扭曲的孩子。答辩人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化解我们双方之间的矛盾,从维护社会、家庭稳定和谐,维护未成年孩子的利益角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如果法院判决我们离婚

三、答辩人对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答辩:

(一)答辩人位于济南市槐荫区XXXX小区XX号楼1单元XX号房产原告无权利分割。该房产是答辩人婚前通过按揭贷款方式与开发商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与银行之间形成借款抵押贷款法律关系婚后用个人筹集的财产还贷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并不因答辩人原告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婚后共同偿债的房屋应由婚前购买一方取得所有权,另一方不能就所有权进行分割。也不能根据《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原告不适合抚养孩子,孩子应该由答辩人抚养。理由如下:

1、原告有抑郁症病史,曾多次自杀未遂,XXXX月曾在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一个多月,且是在未痊愈医院不同意出院的情况下强行出院的,随时有再发病的可能,且生性多疑、心胸狭隘,脾气暴躁,性格扭曲,多次自伤、自杀未遂,经常失眠,现在靠药物维持病情,自理能力很差。

原告怀孕时抑郁、孤僻症随时发作将原是双胞胎的其中一个婴儿引产打掉,没有做母亲的仁慈心,如果病症一经发作,这将可能影响女儿XX的人身安全。

在女儿XX出生后,抑郁症经常发作,常把自己关在某个房间中,对孩子哭闹不管不问,不能全身心地照顾好孩子,这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原告因性格问题经常发脾气,并存在一定程度的暴力行为待人和处事也经常偏激,常因一点小事当面突然发作,与答辩人多位亲戚关系搞得很僵,社会交际能力很差,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孩子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原告自理能力差。原告从小在其母亲管教下,只知道学习,学习外的所有事都让其母亲为其办了,使其变得性格内向、孤僻、古怪、不合群,社会能力极差,有交往恐惧症,和陌生人讲话会前言不搭后语。自己不能完全照顾好自己,更不可能将孩子照顾好。这就是其母亲之所以从上大学到工作、结婚,一直跟着她生活的原因。

3、原告对孩子冷漠,不尽抚养义务。

原告母亲将孩子弄到了老家XXXX后,原告对孩子不管不问,期间答辩人到XX看望过孩子三次(每次都叫了当地110,110民警可作证),原告只回去了一次。且在期间原告及其母亲一直不让答辩人见孩子,原告及其母亲将大人之间的矛盾后果强加在了孩子身上,完全不顾孩子的健康成长。

4、双方个人条件对比。

原告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不能给孩子一个良好的外部生活环境;相反答辩人收入要比原告高且稳定,有住房,孩子户口和答辩人在一起,且孩子从出生就一直居住在那里,孩子已经习惯了那里的生活环境,改变环境会对孩子成长不利。答辩人住房所在小区有幼儿园、小学、初中,由被告抚养孩子对孩子成长、教育都有利。原告虽是济南XX的医生,但实际上其供职部门乃是一个养老的科室即XX时期特设的XX门诊,在答辩人请求下医院领导碍于情面没有将其开除,医院也是因原告因患有抑郁症而把她安排到该位置的。曾经有一次,有个患者来看病,答辩人病情发作,竟然对患者说“你去死吧”,后来院领导亲自向患者赔礼道歉,该事件才算平息。因此说,原告因病情可能随时被解雇,其将失去经济来源,抚养即将上幼儿园的孩子能力更是无从谈起。

5、双方父母协助抚养孩子方面条件对比。

原告的父亲已去世而其母亲已年近70岁,患有高血压,腰腿病,行动不便,自理能力差,不讲卫生,不适合照看孩子,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而答辩人父母均还年轻,身体健康,有照看孩子的强烈意愿和能力且孩子随他们生活时间也较长。

女儿XXXX期间,只有原告母亲一人照看孩子。原告母亲因没能力抚养孩子且碍于面子,把孩子整天锁在屋中,不让孩子见人,不让孩子出门,如同将孩子关监狱一样。而孩子正处在性格形成、敏感时期,对孩子的成长极其不利,答辩人担心原告母亲将女儿培养成一个小抑郁症,而原告对这些一向都不管不问,任其发展。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答辩人希望与原告维持夫妻关系,并努力化解双方的矛盾。为了维护原告及答辩人家庭的和睦,以及孩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请求法院尽力调解,判决不准离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师: 徐丰伟(联系电话15552558007

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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