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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何骏律师
邓何骏律师
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苏泊尔收购与娃哈哈事件

商标法2011-07-28|人阅读

一直倍受关注和争议的法国SEB收购苏泊尔案,已有所进展,据苏泊尔发布的公告,法国SEB已要约收购苏泊尔,如果该要约收购成功,SEB将完全掌控苏泊尔,成为苏泊尔的新东家。

针对此次收购,业界有这样一种声音:此次收购会给国内相关行业造成垄断,并将此次收购视为外资收购的风向标。

笔者对这次收购是否会造成垄断的议题保留意见,但对苏泊尔这一国内知名品牌的未来却十分担忧。虽然公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显示:收购人将长期持有苏泊尔的股份并发展苏泊尔的业务及其品牌,也有相关专家表示苏泊尔已经是国内非常知名的品牌,SEB用巨额收购苏泊尔公司及其品牌,不太可能轻易放弃,即便如此,笔者依然对苏泊尔的将来不敢抱乐观态度。

联想到沸沸扬扬的娃哈哈事件苏泊尔与其的命运走道了比较相似的一个拐点:娃哈哈被合资,宗庆后以娃哈哈品牌作为出资,合资11年,商标却没有过户,结果引发一系列商标纠纷,官司打到了捅破天的程度;苏泊尔呢?公司将被收购,理所当然,苏泊尔这一品牌就应该换主人了。笔者无从知晓双方就苏泊尔商标的使用的具体约定,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东西是人家的了,人家爱怎么用,什么时候用都是人家的事情的了,咱们要插手肯定是有难度的。在这一点上,笔者倒是很庆幸娃哈哈的,宗庆后没有把娃哈哈过户,至少从商标转让必须通过国家商标局同意的法律层面上来说,娃哈哈依旧是国人的,且双方合资后,娃哈哈依旧正常使用,而且仍然响当当。别人老外可不会再犯这种买东西不过户的错误了,被收购后苏泊尔易主是肯定的。也许有人会说,苏泊尔也会像娃哈哈一样,换了主人一样春风得意,可笔者不抱同样的态度。

外国企业在华投资逐渐增多,伴随而来的商标事务也日渐增多。外企出于其不同的目的,对待国产商标也有不同的战略,简单说来有以下几种:

1 窒息收购策略

合资控股后对中方商标继续注册但不使用。如1994118震动中国饮料业的百事可乐与天府可乐在重庆联姻。曾一度被作为国宴饮品,被民众视为民族饮料象征的天府可乐从此在市场上销声匿迹。为此,香港的一家杂志还发表评论称百事在中国攻克了一块最难攻克的堡垒,中国软饮料行业的半壁河山自此被洋人占领。集合苏泊尔并购,虽然《要约收购报告书》显示苏泊尔被并购后,SEB将发展苏泊尔的业务和品牌,但对于任何使用如何发展并无相关资料可供笔者考证和研究。有一点值得玩味的是,怎么用何时用这样的文字游戏老外也是玩得响的,即使外方迫于《要约收购报告书》不采取窒息策略,其也大可以采用冷冻手法:

二、冷冻手法

外资方取得商标所有权后,虽承诺继续使用并发展,但实际经营过程中其使用范围局限于一定的区域,一定的量,且不再投入任何的宣传费用,并逐渐减少使用,而转为宣传、使用其他品牌。如借助苏泊尔的销售渠道宣传、销售其他品牌,慢慢的侵蚀,到一定时间后,对外称苏泊尔竞争不过别的牌子,于是苏泊尔便安乐死了。这个时候外方可以理直气壮的说苏泊尔这个商标我的确是在使用的,只是其竞争不过别的牌子,而非吾之不力也!

1994年上海牙膏长与联合利华合资之前,美加净牙膏在中国可以说是家喻户晓,年销量达到6000万支,产品的出口量全国第一。但当它被折价1200万元投入合资企业后,立刻被打入冷宫,代之而起的是露美庄臣。到1997年,联合利华停止在各种媒体上投放美加净广告,但同时又在洁诺的广告上不遗余力的大量投入。前车之鉴啊!

2 自然淘汰策略

这是冷冻策略的加强版。双方合资后,双方的商标都继续使用,但主力产品新产品使用外方商标,而老产品继续使用原有中方的商标,然后外方通过产品的升级换代逐步将原中方的名牌淘汰出市场,达到商标权上完全控制中国国内市场的目的。如在洗衣粉行业,上海的白猫、广东的高富力合资后,外方利用我国名牌厂家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来推销他们高价的碧浪、汰渍,而把我们的产品打入冷宫;又如广州肥皂厂的洁花牌香皂和美方合资后,很快被海飞丝、潘婷取而代之。

4 借鸡生蛋,卸磨杀驴策略

外资方收购国内知名品牌,借助该品牌的销售渠道迅速打开国内市场,然后再冷冻或再淘汰,想尽办法将国产品牌扼杀!这又是为什么呢?品牌就是市场就是利润啊!有一个很简单的实验,同样的薯条,外包装上标有M(麦当劳)就是比没有标的要受欢迎。这就意味这品牌决定了市场。国人没有自己的品牌如何打开国际市场啊?

外方为了占领中国市场,在商标战略上可谓是机关算尽,那么作为相对方的我们也不能坐以待毙,笔者不才,谨简单地提出以下几点应对方法以供参考:

1、最根本也是最彻底的解决方法:坚持合并后的中方对合并后企业的控制权,或约定合并后企业的商标使用的唯一性,即只能使用中方商标。但这两种方法似乎让野心勃勃的外方予以通过的可能性不大。

2、约定双方合并后中方商标的使用情况。如约定合并后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原来型号的基础上必须使用中方商标;新开发的产品一定比列上必须使用中方商标。

3、约定双方合并后作为中方商标广告投入的金额,可以具体约定为:合并后企业年销售量的一定百分比(此处切记莫采用“使用中方商标的产品的销售量”做为计算依据,以防销售降低-广告投入减少-销售降低的恶性圈套);中方商标的广告投入与外方商标或新出现商标保持一定合理的比例等等(推荐后种方法)。

4、约定合并后双方对于新开发产品的商标使用情况:主力产品、新产品使用的商标必须在一定比例内使用中方商标。

5、约定违约条款:如外方违反上述约定需承担严重的经济赔偿。

以上几点乃笔者的愚见,可能贻笑大方,但在缺乏大方们关注的情况下,可能还有些参考意见,还请苏泊尔的现任东家仔细斟酌,也请各位国产名牌的主人们注意,望各位为民族品牌的保护作些贡献,不然谈何民族复兴?但苏泊尔们也不用悲观,学习TCL,当初为了树立自己的品牌和保持对企业的领导权,TCL拒绝了外国公司要求用他们品牌合资的要求,而是与愿意继续使用TCL商标的香港公司合作,结果TCL一路走强。

注:笔者编写此文时间为200712月,当时法国SEB收购苏泊尔案可谓是焦点中的焦点,笔者恰好做一些商标保护方面的研究。虽现事过境迁,笔者也无从得知此案的具体情况,但仍然觉得此文的命题有一定的实践和参考意义,故而斗胆将其面世,权当抛砖引玉,望引起大方们的关注,以期为国有知名品牌的保护做一些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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