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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波律师
张志波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投资入股并与某股东约定一定期限后由其溢价受让股份是否有效

公司法2021-07-01|人阅读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682号、(2020)陕民终810号、(2019)最高法民终355号

此类案件争议焦点是该种投资是否属于“明股实债”。

第一个案例认定为了“明股实债”,无效。后两个案例不认为是“明股实债”,有效。

通俗来讲“明股实债”即目标公司的股VS目标公司的债。而题述情形是目标公司的股VS其他股东的债,并不符合“明股实债”,并不存在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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