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682号、(2020)陕民终810号、(2019)最高法民终355号
此类案件争议焦点是该种投资是否属于“明股实债”。
第一个案例认定为了“明股实债”,无效。后两个案例不认为是“明股实债”,有效。
通俗来讲“明股实债”即目标公司的股VS目标公司的债。而题述情形是目标公司的股VS其他股东的债,并不符合“明股实债”,并不存在无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