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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其他2012-04-30|人阅读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曾 ,男,汉族,19 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 县 镇 村第 村民小组,系湘K 摩托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 ,男,汉族,19 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 县 镇 村第 村民小组,系湘K 货车驾驶人。

申请人于20107 日收到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0】第21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0】第21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实与理由 第一,***县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认定上有意偏袒被申请人,隐瞒本事故事实,对被申请人驾驶的湘K *****货车事发时发生爆胎,导致车辆撞上申请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体现,其目的是减轻被申请人的事故责任。

在事发当场,被申请的驾驶的湘K*****货车 前轮爆胎,被申请人在此情形下操作不当,撞上迎面开了的申请人的摩托车,致事故发生。相反,申请人驾驶的湘K*****摩托车系靠右正常行驶,未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事发突然是申请人无法预见和不能采取措施所能避免的。因此,结合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与爆胎的突发性,不能认定申请人在事故由过错,申请人依法不应承担事故的责任。 第二,被申请人破坏事故现场,前移其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导致相关数据丢失,依法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1、被申请人作为一名具有5年零 个月驾龄的驾驶员,应当深知事故发生后,应该依法保护现场,不能前移车辆,伪造、破坏现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县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认定称:“惊慌中,导致车辆前移”

***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这样的认定违背法律和事实,理由:首先,“惊慌”属于一种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只有被申请人自己清楚是惊慌还是故意,因此,在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处于“惊慌”状态时,仅凭被申请人陈述作出认定,对本事故处理是极不公平和违反法律法规的。其次,如果被申请人为刚取得驾驶证的驾驶员“惊慌中,导致车辆前移”,还在情理之中,但被申请人作为一名具有5年零 个月驾龄的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惊慌中,导致车辆前移”,确实难以令人信服。据此,“惊慌中,导致车辆前移”的说法本身存在瑕疵和矛盾,不能作为本案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那么根据被申请人确实已经破坏现场,致使数据丢失的后果,依法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第三,事故认定认定申请人的三项违规违法行为与本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

1、未戴安全头盔和未续交较强险费用,与本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本案是被申请人为谨慎驾驶,处理故障不当造成的,与申请人戴未戴头盔和未续交较强险费用没有必然的联系,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应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

2、关于认定申请人未靠右让行,为事故发生的原因的观点,以上已经述本事故为被申请人爆胎所引发的突发性事故,申请人无法预见的,并且事发时申请人已经采取紧急避让措施,已尽量靠右行驶,但还是被被申请人的货车撞入路旁水沟中。 综上所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2010】第21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复核,望支持申请人合法的申请。 此 致 ***市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OO年七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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