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情形必须是第四十七条所列的两类争议:
第一类是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提起仲裁的标的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总和的争议,对案件类型和仲裁请求的金额作出了限制;(2012年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
第二类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其次,对于决定是否可以一裁终局的主体做出了限定,即只有劳动者才可以决定案件是否可以一裁终局,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只能在经过申请法院撤销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诉讼,这些案件是一裁终局的。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