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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秋艳律师
丁秋艳律师
山东-潍坊
主办律师

重新鉴定申请书(刑事 盗窃)

刑事辩护2012-08-16|人阅读

重 新 鉴 定 申 请 书

申请人:杨**

委托代理人:丁秋艳律师 15865363022

申请人对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委托潍坊市高新区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发动机配件价格作出的()鉴定结论:“612600080*** 型号油泵 价值6457/只”有异议,依法申请重新鉴定。申请理由如下。

第一、 鉴定书的结论缺乏公正性和严谨性,存在虚假鉴定之嫌。

 2011118**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发动机配件价值出具《证明》,记载:612600080*** 型号油泵 价值6457/只;612630090*** 型号喷油管 价值1201/只。

同一天,即2011118日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委托了潍坊市高新区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发动机配件价值进行评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五条 及《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20027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显然,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并没有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作为“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否则不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2011119潍坊市高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鉴定意见为:612600080*** 型号油泵 价值6457/只;612630090012 型号喷油管 价值1201/只。

在一天的时间内做出与涉案单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完全一致的价值认定,且没有根据法律规定提供论证过程,仅仅出具最终意见。申请人认为缺乏公正性和严谨性,且存在串通、并弄虚作假之嫌,。

第二、涉案单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系虚假材料。

根据潍坊**重型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2524日开具的《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据一)及2012525日《**力(潍坊)备品资源有限公司配件销售清单》(证据二),612600080*** 型号油泵在潍坊地区的市场销售价为3581元。

根据201252415:49日录音录像材料(证据三)、201252510:56日录音录像材料(证据五),该3581元的价格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底、2011年初调整价格后的实际销售价。

以上证据充分证明涉案发动机配件的612600080*** 型号油泵实际市场销售价格为3581元。

综上所述,由于潍坊市高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认定的发动机配件价格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严谨性和公正性,特依法申请对本案所涉损失的原因重新进行鉴定。

申请人:

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

附: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20027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查封的物品以及涉案的其他物品。 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涉案 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需要鉴证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的行为。

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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