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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谊律师
王昱谊律师
山东-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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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法院酌情判令返还部分彩礼

婚姻家庭2016-07-01|人阅读

案例:

2015年3月,小武与小翠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相处,二人均有结婚意愿,遂于2015年10月1日按照当地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并宴请双方亲朋好友。在订婚仪式上小武当众向小翠给付了彩礼26000元,双方还约定来年5月就办理结婚登记并正式举办婚礼。订婚后,小翠就搬到小武家里与其同居生活。不久后,小翠怀孕。可是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小武和小翠却因为购买婚房以及其他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双方随后分开居住,婚嫁事宜不了了之。小翠也到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小武到法院起诉要求小翠返还彩礼26000元。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未能缔结有效婚姻并非一方故意为之,小翠在本次婚恋关系中也受到了一定的伤害。因此,法院酌情判令小翠返还小武彩礼10000元。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给付财物的习俗。这种给付的财物俗称“彩礼”,又称“聘礼”、“聘财”。伴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社会大众对彩礼已经有了较为理性的认识,给付彩礼已不是婚姻缔结的必经程序。但是,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仍然大量存在,农村地区尤盛。一旦给付了彩礼,婚姻并没有缔结或者缔结后不久又离婚,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就会引发纠纷。  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另一种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共同生活。对于第一种情形,在确定了彩礼的具体范围后,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而对于第二种情形,男女双方虽然未完成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同居生活,女方已经有所付出。此时男方提出返还彩礼,若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则明显不公。司法实践中,针对第二种情形,为更好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会结合当事人同居时间长短、双方家庭状况、财产用途等具体情况,酌情认定返还的金额。  小武在订婚仪式上向小翠给付了彩礼26000元。虽然之后二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由于小翠和小武已经同居生活,小翠还因此怀孕并做了终止妊娠的手术。针对小武要求返还彩礼26000元的请求,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同居情况、双方经济条件等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判令小翠返还小武彩礼10000元既符合立法本意,也体现了司法公正。本案的典型性在于准确理解立法本意。虽然支付彩礼作为社会陋习并不为法律所提倡,但是公正合理的解决彩礼纠纷也是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职责所在。妥善公正的解决彩礼纠纷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文章来源:重庆市四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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