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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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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方式的利弊

调解2012-03-11|人阅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个人拥有汽车的数量越来越多。交通事故发生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事故发生后,大多数当事人希望调解解决。那么交通事故案件该不该调解?选择由什么部门调解?对此问题,不断有当事人提出。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作一整理归纳。

由于我国目前实施交强险制度,因此目前的大多数交通事故,往往都涉及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企业而不是福利机构,作为企业,它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所以在涉及到理赔的问题上,保险公司总的原则是能不赔则不赔,能少赔则少赔。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交警的调解过程中基本上看不到保险公司身影的原故,理由很简单,因为交警部门的调解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没有强制性。而且由于当事人不清楚保险公司的规定,致使保险公司以不在场核损为由拒绝赔偿。尽管现在交通事故的调解有了人民调解员的介入,但笔者对人民调解能否让保险公司真正参与进来仍然不持乐观态度。

在交通事故案件基本上都涉及到三类当事人,受害人一方通常为原告,车主一方,通常为被告,保险公司一方,通常为被告。作为受害人一方,身体受到巨大的伤害,总希望能赔的越多越好。车主一方,自己向保险公司买了保险,总希望保险公司能承担全部的赔偿。保险公司,为了赢利,总希望不赔或者少赔。交警部门,调解是自愿的,调不调当事人自己决定。各自都从自己利益考虑出发,造成交通事故在交警的调解往往不能成功。

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处理机关。除了判决外,也有调解的功能。而且法院为了防止上诉,减少错案发生的机率,同时由于法院对法官调解率的要求,审判人员往往希望调解。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具有判决的权力,所以法院的调解成功的机率往往比交警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成功机率大。

以上是调与不调的大的原则和方向。针对具体案件而言,总结如下。

1、如果没有定损或者主张车辆贬值的案件如果调解不成,可以通过物价部门定损进而诉讼解决。对于损失不大或者仅有财产损失(已定损)可以选择交警调解。如果通过诉讼,诉讼成本比较高(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故选择交警调解比较好。

2、车辆没有保险的交通事故,最好选择调解,但前提是调解的时候费用要结清,以免车主一方不履行,那样后患会很多。

3、针对外地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车主赔偿能力不足的,可在法院阶段选择交强险和商业险一并调解,前提是保险公司愿意。

4、在调解金额和判决金额差距不大的情况下,可选择法院调解,因为这样可节约时间成本,以免进入上诉的拖累。

5、被告一方如果为非常有影响的企业或者个人,出于企业、个人名誉考虑或者刑事责任的考虑,这样的事故调解的可能性也很大,基本上受害人一方一些合理的要求都能满足。

6、被告一方如果如果牵涉到刑事案件,一般也会积极赔偿,原告方的合理主张一般也可得到支持。但是一般个人是没有能力一次性筹措交通事故赔偿款,保险公司又不愿意参加调解,这样的案件必须通过诉讼解决。

当然,社会现实永远比本人的总结要丰富、复杂。交通事故案件看似简单,要办好的却是需要潜心研究。研究的越深,发现需要学习的越多。不过作为一名有经验的交通事故律师,总有别人没有的优势,他能很快找到问题的关键和解决的方法,为当事人选择最佳的解决方案。当事人委托律师后在准备证据材料的过程中也会少走很多弯路,专业交通事故律师能为交警和法官节省一些时间。专业的、敬业的律师总是能够得到交警、法官的尊重,他们的意见也更容易被采纳。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这主要涉及到我们的普通老百姓对律师职业的理解错误。很多人认为,只有到了法庭上才需要律师。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也是需要纠正的。对交通事故来讲,律师最好在第一时间介入,因为在律师的指导下,在事故责任的认定、证据的准备和保存方面都会到得专业的指导,为日后的理赔会带来很大的方便。委托律师后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向律师咨询,不用到处去打听一些并不专业的建议。不专业的建议往往会误导当事人,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见到这样的事例真的是不胜枚举。

同时,律师也可以参与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不管是交警的调解、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还是法院的调解。不要把律师理解为仅仅是法庭上侃侃而谈的那个光辉的代理人形象,律师更多的时候是在为寻找证据奔波,多少个深夜为书写法律文书字斟句酌,为争取调解苦费心机,为争取胜诉绞尽脑汁,为当事人利益奔走呼号,为公平正义苦苦追寻。

律师参与调解能准确的计算赔偿金额,分清利弊得失,把握调解时机,明白轻重缓急。

作者:江苏锐逸律师事务所 马卓律师 联系电话:1507787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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