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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普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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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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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协议能作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吗

其他2012-11-16|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0年,刘某和王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一见钟情,随着交往的加深,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不久,刘某发现自己怀孕了,王某觉得很高兴,双方父母也很满意这桩婚事,于是两人登记结婚并且举行了盛大的婚礼。
但好景不长,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两人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争执不休。婚后仅两个月,两人就觉得实在过不下去了,于是刘某搬到了娘家居住,与王某正式分居,但是刘某腹中的胎儿怎么办?王某要求刘某去做人工流产,刘某同意了,但要求王某给予补偿。于是两人签订了一纸协议,约定王某先补偿刘某5万元,刘某自行到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之后王某再补偿刘某5万元。过了几天,刘某在母亲的陪伴下来到医院,在等候手术的时候,刘某感到非常紧张,毕竟自己已经怀孕5个月,这个时候做手术有比较大的风险,再三考虑后,刘某离开了医院,决定把孩子生下来。2011年5月,刘某和王某的女儿芳芳出生。刘某为了生孩子已经辞去了工作,此时没有任何收入,而且女儿身体不好,需要请人护理,刘某觉得经济压力很大,于是找到王某,要求他承担芳芳的抚养费。王某断然拒绝,他觉得双方已经签订了流产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办理,芳芳的出生是刘某违背协议的结果,自己不应承担抚养费。
刘某觉得无力自行承担女儿芳芳的抚养费用,于是作为芳芳的法定代理人,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原告芳芳的代理人,母亲刘某诉称,芳芳为两人的婚生女。芳芳出生后,被告王某对自己和芳芳从不关心,不承担任何经济开销。由于自己目前无工作,无经济来源,对于芳芳的日常开销已经无力承担,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自2011年5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芳芳抚养费6000元,至原告18周岁止。被告王某辩称,芳芳目前的状态由其母亲造成,因其母亲违反双方签订的流产协议,擅自将原告生出,造成原告芳芳目前的生活状况。同时,被告王某仅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原告母亲与被告曾签订过流产协议,但原告现在已经出生,其合法权利应该受到保护。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不能以该协议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现原告随其母亲共同生活,被告理应承担适当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综合确定为每月1200元。 以案说法: 问: 为何流产协议无效? 答 :因为流产协议涉及到小孩的生命权,如果流产成功等于剥夺了小孩的生命,和故意杀人无太大区别,虽然我国法律未对流产行为作出法律定性和禁止,并且实践中也是允许的,但与人权发展方向是相悖的,其实法院也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直接的否定,只是通过确认男方承担抚养费予以间接的否定。 另外,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流产协议是小孩父母之间的约定,协议只对小孩父母产生约束力,与作为第三方的小孩主张抚养费无关。 问 :本案的法律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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