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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普军律师
熊普军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其他2014-06-17|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小李经人介绍认识了小花,2011年1月喜结良缘。在2009年8月,小李已买下浦三路上一套总价为58万元的房屋,付了首付款34万元,并陆续还贷。至两人结婚当月,这套房子的银行贷款尚欠19.9万余元,房屋产权仍登记在小李名下,并由他来还贷。结婚一年半有余,小李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 因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感情日渐淡漠,经常发生争吵。去年,小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她认为房屋为小李出资购买,同意归小李所有。但房屋价格已跃至396万元,小李应给付夫妻还贷期间房屋增值部分所对应的钱款。 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小李所有、小李补偿小花67万元。律师说法: 问:婚前个人房产且婚后由首付方一人负责还贷,婚后算夫妻共同还贷吗? 答:本案中,房屋是男方小李的婚前个人财产,房贷也由他在婚后一年半负责还清。然而,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即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结婚当月,小李尚欠银行的19.9万余元房屋贷款用婚后共同财产还清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还贷。 问:为何男方要对女方支付补偿款67万元? 答:本案中,房屋购房款为58万元,夫妻俩婚后共同还贷19.9万余元,房屋现价款396万元,按照夫妻共同还贷款与购房款的比例,可以折算出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钱款。因此,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这部分增值钱款的一半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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