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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普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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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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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要求赔偿吗?

损害赔偿2014-07-01|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28日下午,基金公司的总经理朱某开着公司的车外出,在一路口将骑自行车的徐女士的小腿撞成了骨折。经交警认定,朱某因违反让行规定在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当时朱某与受伤的徐女士“私了”,没有通过公司进行保险理赔。在支付了2万余元住院治疗费后,朱某又另外给付2万元作为以后治疗费用的补偿。  2014年3月,徐女士因受伤而到医院拆除钢钉,此后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损伤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徐女士觉得当初“私了”时收的2万元补偿根本无法弥补自己身体伤残的损失,将朱某和基金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6月27日,浦东法院判决除朱某已赔偿的4万余元外,基金公司还应向徐女士支付赔偿金共计7.5万元。判决结果却给基金公司带来麻烦。由于事故已发生了八年,当年的保单已遗失,公司仅有一张保险费发票,连当时发生事故的汽车也转卖了,基金公司想去保险公司理赔,就连基本的材料都无法凑齐。在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公司找到了朱某,希望他可以为这笔损失 “买单”。而退休后的朱某身患绝症,已无法承担这笔赔偿。  此后,基金公司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履行保险合同,赔偿经济损失9.5万余元。但保险公司认为,即便受理赔偿,全部的赔偿数额也在4万元以内。  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赔偿6.8万元。律师说法:    问: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之间的“私了”有何风险?    答:“私了”在法律上称为“自行协商”,处理得当是一种和谐高效、各方获益的民事纠纷解决途径,也是目前提倡的一种处理简易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方式。但遇到有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不要轻易选择“私了”。受伤人员和肇事司机对损伤程度很难做到正确评估,如果低估了伤情,可能会延误救治时机、影响日后康复,反而间接加重了双方损失。在“私了”过程中,有的没有固定好相关证据,有的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有的延误请求保险赔偿的时效,将造成日后索赔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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