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5日,买方钟某与卖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钟某购买某小区一间商品房,总额为1529815元,合同签订之日交付首付309815元,余房款向银行贷款支付,卖方应当于2012年8月31日前交付房屋。
该房屋建成后,钟某发现在该房屋对面不远处有一大型垃圾焚烧电厂,认为卖方在对该房屋做广告宣传时,故意隐瞒与买受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应当公示披露的信息,诱导其与卖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忧若长期居住此地,将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很大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卖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发电厂属于市政设施,不属于被告规划开发范围内且建成于原告签订合同之前,经定期检测,该发电厂各项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远低于国家标准。该发电厂系醒目可见的大型建筑,原告可自行观察得知,应是其作出大额投资前所需具备的审慎态度;另该发电厂位于该楼盘周围环境范畴,原告无证据显示其在购买该房屋时对周边环境的特殊要求、被告亦没有作出特别承诺,因为无相应的披露义务,不构成隐瞒,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中钟某认为卖方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法律规定。现实生活中,在像钟某花费大量钱财购买商品房时,应该具备相当谨慎的态度,务必对周围环境及楼盘实地要去现场考察,以免出现类似钟某这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