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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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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
主办律师

派出所办案严重逾期,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行政诉讼2014-12-27|人阅读

2013年9月20日,王某因房屋问题与薛某发生纠纷,双方言语不合发生肢体接触,致王某及家属受伤。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指令辖区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王某未表示接受调解。此后派出所也数次对纠纷双方以及证人进行了走访询问,但一直未作出处理决定。

2013年12月2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区公安分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第三人薛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判令被告对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人薛某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3年12月9日,区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薛某予以行政处罚。2013年12月16日,王某将诉求变更为确认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第三人薛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办案期限应从2013年920日起算,一般不得超过30日,最长不得超过60日。从被告于2013年12月9日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期间已超过30日的一般办案期限;被告也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办理过延长期限的证据。被告未在规定期限作出处理决定,且无正当理由,明显不当,遂判决被告区公安分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关公安机关办理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关于公安机关办案期限的规定是公安机关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体现,该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打击违法行为,防止公安机关滥用治安管理职权,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也未提供延长30日办案期限的审批手续,故法院依法认定被告无正当理由超期办案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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