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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宇律师
汪宇律师
安徽-芜湖
主办律师

男子花20万给女友买车,分手欲索回败诉

婚姻家庭2014-12-28|人阅读

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把订立婚约作为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订婚赠送彩礼更是世代相传的习俗。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为尊重婚姻自由,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所以当一方要求解除婚约时,因彩礼产生的纠纷便应然而生。

案件回放:

2013年3月,李某(男)经朋友聚会认识了张某(女),经过不到半月的相处,李某为讨得张某的欢心,花费20万元买了一辆轿车送给张某,并登记在张某的名下。后因为性格不合,导致两人分手,李某便要求张某返回汽车,张某不愿意返还。于是,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车款20万元。

法院裁判要旨: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将汽车登记在张某名下,没有证据证明系婚约中的彩礼,亦不能排除李某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汪宇律师评析:

彩礼一般是基于婚约基础上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彩礼在符合规定时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本案中,李某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汽车系张某借婚姻索取的财产,也不能证明基于婚约基础上给付的彩礼,无法排除双方在恋爱期间李某将汽车赠与张某的可能性,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重要提示:法律之所以对彩礼问题做出解释和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更好的解决彩礼纠纷。实践中,存在大量诉讼案例因一方给付彩礼的证据不够充分,在向法院起诉时,可能因举证不能、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难以索回财产,故一方在给付彩礼时,为日后避免纠纷,应重视保留如下证据:

首先,保留双方存在恋爱关系的证据,为此应注意搜集书证、物证以及电子邮件等;

其次,赠与财物的证据,如“彩礼”是房产、汽车,在购买时尽量通过转账形式付款,在银行留下交易记录以便诉讼取证;若是现金、金银首饰,则应尽量避免双方私下交付,可考虑在有他人见证的正式场合交付,如有条件可视频录像;最后,应保留好相关购物发票,以证明所赠“彩礼”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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