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彪律师
张彪律师
海南-三亚
专职律师

利用网络等媒介辱骂他人构成对他人的名誉权侵害

名誉/肖像/人身权2020-02-22|人阅读

利用网络等媒介辱骂他人构成对他人的名誉权侵害

案情简介:

被告利用其微信公证号发表2两文章,两篇文章及文章留言评论。该两篇文章及文章留言评论使用了“恶毒、不知死活、不知天高地厚、卑鄙透顶的小人、鼠辈、道德缺失”等侮辱、贬低人格的字眼、“遭人唾弃、不得善终、短寿之人”等咒骂的话语、“挑动地域对敌、制造民族矛盾、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排外情绪”等诽谤的语句来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咒骂、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原告人格。因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该2篇文章,同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支付原告因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元(其中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用1万元)。

该案件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元(其中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用1万元)。

案件点评: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等规定,作为自然人的原告依法享有名誉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人身权利。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及文章留言评论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原告人格,对原告的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了严重侵害,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社会及业内评价降低等严重不良影响,给原告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负担。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该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用。

律师提示:

发生网络侵权行为往往由于侵权人主动删除网络内容等导致举证困难,当名誉权被他人侵害之后,被侵权人应当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可以通过公证证据保全等方式),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海南信容慈律师事务所 张彪律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