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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坤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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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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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籍改革与城中村居民人身损害索赔关系的一点见解

其他2011-07-12|人阅读

关于户籍改革与城中村居民人身损害索赔关系的一点见解

黄坤志律师 电话:18627093402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害人户口的性质直接牵涉最终所能获得的赔偿数额,因此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分,关系甚巨。自2003年以来,湖北省为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实施户籍制度改革,陆续将以前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改为实行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的方式,改革后的户籍制度,取消了原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别,统一登记为湖北居民户口,以加快城市化进程。

  在户籍制度实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时,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法律并未发生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二元划分仍然予以维持。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是,当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案时,处于城市与农村夹缝中的城中村居民,他们应当适用何种赔偿标准?既然户口都变为湖北居民了,那么他们究竟是应按城镇居民赔偿还是按农村居民赔偿?如此简单的问题却变得模糊了。以下试以笔者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予以说明。

  2007年12月,武汉市洪山区高家湾村民何鬃被机动车撞伤,支出治疗费用四万余元,伤者因索赔事宜起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原告是否应按城镇居民赔偿,原、被告分歧很大。被告认为,原告所持有的居民户口簿上只是注明了“湖北居民户口”,并未明确原告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且原告虽然住在武汉市,但是原告又是在城中村中居住,而城中村的居民属于农民,因此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对原告进行赔偿。

  针对被告的抗辩,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我向法官并出示了原告的户口簿、原工作单位的证明和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并出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明确了城中村居民虽然户口在农村,但是在城市中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因此,有关损害赔偿的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因证据充分,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

  综上,在我省户籍制度正在不断深入改革的背景下,律师在代理涉及城中村居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时,应当注意收集证据,使这部分居民获得城镇居民标准的赔偿,切实维护这部分居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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