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俊伟律师
王俊伟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抢劫案

刑事辩护2013-08-15|人阅读

———xxx涉嫌抢劫罪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受指定,指派本所王俊伟律师为xxx涉嫌抢劫罪一案提供辩护,在依法会见、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及参加今天庭审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我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xxx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请贵院判决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xxx实施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xxx,男,1xxxxxx日生,201298日,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xxx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xxx归案后,提供线索,带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在苏家屯区名网网吧门前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张明亮,属于立功;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本案中,xxx的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可对其酌定从轻、减轻处罚。

1、【主观故意不明显、主观恶性小】:从xxx及本案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看,xxx初中文化,早年辍学,因交友不慎,认识了高晓东(从其供述来看,其实施了多次犯罪行为),高晓东起初并没有告诉xxx要实施抢劫行为,只是让xxx帮他搬东西,直至案发当日,去作案的途中,在高晓东分工时才意识到要实施违法行为;因年少无知、缺少法律意识、讲义气才没及时退出,直至案发;从本案发生的事实背景来看,xxx并不是本次犯罪犯意的发起者、策划者和组织者,仅仅是接受安排的犯罪实施者,与恶意抢劫,非法剥脱他人财产的行为有明显区别,其主观故意并不明显,主观恶性小;

2、【犯罪动机是只为获得200元零花钱】:从案卷中供述可知:xxx之所以实施抢劫只是为了获得200元的零花钱,其犯罪动机恶性、危害性相对较小;

3、【作案时间、地点】:本案的作案时间是凌晨3点左右,在无人的工地上,与明目张胆、在公共场所的抢劫行为明显不同,也没有造成场面的失控、秩序的混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4、【所持工具并非从重处罚的工具】:xxx虽持刀对被害人郑孝利进行了威胁,但只是将刀出示,并没有与被害人有身体接触,只是言辞威胁,且所持刀并非本人事先准备,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5、【未伤及任何人,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没有任何人受到人身伤害,xxx持刀只是为了威吓被害人,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其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6、【如实供述罪行、真心悔过】:x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坦白交代,自愿认罪,真心悔过,愿意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7、【当庭自愿认罪、深感自责】:今天庭审,xxx当庭自愿认罪,对自己的行为深感自责,愿意接受惩罚,基此,可对其从轻处罚;

基于xxx在本案中的作用和情节,xxx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四、xxx初次犯罪、无前科,行为一贯表现良好;初中文化,法律意识淡薄,因家庭疏于管教,误入歧途,现迷途知返,应予鼓励。

五、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建议对xxx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在3年以下量刑并予以缓刑。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见,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是目的,惩罚只是手段,最终是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重新正视自己、反省自己,引以为戒,不再违法犯罪!鉴于此,基于xxx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和情节,建议对xxx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并予以缓刑。

xxx早年辍学,加上母亲常年在国外务工,父亲从事长途运输行业,对其疏于管理、教育,以致于其犯下大错,现xxx及父母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父母保证以后会严加管教孩子,希望审判长体谅;

基于本案事实及xxx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希望贵院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在法律最大的从宽范围内和最大的情理中,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对xxx做从轻、减轻处罚,并予以缓刑。

此 致

和平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俊伟

0一三年七月三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