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案例之一---张某的烦恼
张某的烦恼张某的烦恼
张某的烦恼 --------------------------------------------------------------------------------
张某以前一直和父母居住在西安时北郊某花园三室两厅的一套房内,房屋承租人是张某的
父亲。2000年张某经房屋所有人和父母的同意,购买了此房屋,也给自己办理了房屋所有
权证书。但在当时,由于张某的购房款不足其父母为他补了一小部分款项。现在张某的父
母认为,当时购房时有他们的出资,所以房屋的产权也有他们的一份。对此,张某请教律
师他父母的说法合理吗以及如何处理?
评析:
其父母提出的理由并不充分,首先张某的父母给其钱的性质不能肯定为出资,张某在购房
时,由于资金不足,其父母才出于亲情给张某补上了剩余的购房款,双方之间在当时并未
曾有过共同购买的意思。依本案来看,作为父母在儿子购房时补足为数不多的余款,而且
多年未向儿子提及还款,从亲情角度可以把父母所补的余款视为赠与。如果儿子购房时说
明是借其父母的钱或父母也有帮助儿子以应急需的意思时,也可以把所补余款看作借款。
再说要把所补余款作为出资至少在购房时双方有个口头或书面的东西,让双方都明白这钱
作为出资性质。本案中父母只是在多年以后才以出资的性质要求儿子还款并要求收益。显
然作为出资的理由不是很充分。其次,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
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
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规定,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屋,应该
属于张某所有,其权利也是受法律的保护。如果是与父母按份共同共有,是应该在房屋权
属证书的共有人栏目里记载其父母的名字。但是从张某的房屋产权证来看,此房屋是张某
个人家庭财产,与其父母没有关系。对此案,父母在张某购房时予以协助,作为儿子的张
某也应该对父母的帮助有所知恩。于此情况下,建议张某能够将父母所给的款项作为借款
给父母还上,最好再给父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