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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恒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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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合伙人律师

判刑后是否赔偿精神抚慰金

损害赔偿2015-09-26|人阅读

  判刑后是否赔偿精神抚慰金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30日16时许,受害人李某骑电动车行经黄河桥时,被正在同向行驶的被告人马某驾驶公交车撞倒,造成受害人李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去年3月,死者李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马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0余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万元。

庭审焦点:

审理中对死亡赔偿金等项赔偿各方均无异议,争议焦点为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诉求应否予以支持。被告方认为,马某因交通肇事承担了刑事责任,原吿再诉请精神抚慰金应不予支持,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精神抚慰金;原告方认为,马某因交通肇事承担了刑事责任,王某不赔偿精神抚慰金有法可依,但法律没有规定刑事被告人以外的保险公司也不赔偿精神抚慰金。故原告的精神抚慰金诉求应予支持, 判由保险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79万余元。

律师观点: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路恒飞律师认为,受害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是否应列入赔偿项目,要看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肇事者既是车主也没有投保交强险,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的精神,不再赔偿受害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肇事车辆投有交强险,并且有实际车主,则受害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应予支持。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方不能提出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以及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受害方不能单独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但是该批复没有禁止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受害方向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精神抚慰金赔偿要求。故肇事者已受刑事处罚,其可不再承担赔付精神抚慰金的责任,但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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