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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洲律师
陈锦洲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加工承揽合同起诉状

债权债务2014-04-30|人阅读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一:

被告二:

案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加工费人民币16946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3年2月24日开始计算,暂计至立案之日为4236,最终数额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加工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173702

事实与理由:

201211月至20131原告为被告一 有限公司广告封面等产品,在委托加工期间,被告一因委托原告进行上述加工业务,共产生加工费人民币171761元。被告一曾于2013125日向原告出具一张人民币45000元的普通支票,但由于被告一账户余额不足以致支票被退回。截止201368日,被告一仍欠原告加工费共计169466元,事后原告曾多次催要剩余的加工费,但至今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

原告认为,原告向被告一履行约定的加工义务,被告一理应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加工费。拖欠原告加工费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另外,被告二作为公司唯一股东,由于自己的财产混同于公司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此,原告特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博罗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注:

从2013年2月24日(即1月份对账单确认之日)至立案之日的利息为4236 元(169466元×6.00%÷12个月×5个月= 42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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