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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亚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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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某院士被指认包养二奶,网络传播“婚外情”涉嫌侵犯其隐私权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1-07-18|人阅读
7月9日,天涯社区中一篇名为《中科院某院士包养二奶,小三,小四,养私生女》的网贴,迅速将中科院本年度院士候选人、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地球深部重点实验室主任某某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11日该院士接受记者采访后说:网贴内容绝大多数是妻子编造的,严重侵犯了个人的隐私,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较大影响,可能影响自己中科院院士的评选。为此,该院士已起诉离婚。(见7月12日《京华时报》)。 “包二奶”现象在当今社会已不算新鲜,教授被称作“叫兽”也不再是话题,但当这名教授头衔上再加上中科院“准院士”,又因包养一群二奶,“捐精门”,生下私生女等一条条“道德罪行”,这足以激发民众群起而攻之的热情。一名中科院“准院士”,即将步入中国科学的最高地位,这不仅象征着在科学领域有着巨大的成就,也是至高无上的一项荣誉。而这一场后院起火的闹剧,对这位即将晋升的准院士无疑是“致命”的。尽管“准院士”同志面对帖子中所对自己的各项“指控”作出了辩解,但明显底气不足,逻辑混乱,甚至打出了“同情”牌。因保姆对自己照顾有加,出于同情,把价值20多万元的小产权房作价20万给保姆;因保姆丈夫无生育能力,出于同情,与这位有夫之妇发生关系,并且有了私生女,美其名曰:“我捐精,我自豪”;同样是由于“同情”,承担了私生女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但该院士的这张“同情牌”显然很荒唐,捐精需要“身体力行”?弱精症能捐精?“准院士”同志对这些指控的辩解显得是如此的可笑之极,可见此事所言非虚。至于该院士是否挪用科研经费包“二奶”以及大量不明资产的来源问题,中科院及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但目前情况尚不清楚,孰是孰非,还有待进一步考证。 本人并不奢望每一位科学家都是道德楷模,也不知道中科院院士的竞选是否应当包括道德品质的考察,事实上,自打“铁锤教授”肖传国锤敲方舟子之后,中国“杏林”即被蒙上了一层阴影,随后又频发假论文、4000万教授、潜女博士规则,再到今天的“捐精门”事件,于是,我不禁产生这样的一种错觉,世界上本无净土,“禽兽”亦可称之为教授,科学家同样能被小三、小四打败,这是何其的悲哀。 我们可以谴责这位中科院“准院士”的道德败坏,但就此次事件而言,丈夫搞婚外情,妻子闹举报,这原本只是家务事,但一举闹上了互联网,整个事件便一发不可收拾。中国有句俗话:“家丑不可外扬”,妻子撕破脸皮,控诉丈夫种种劣迹,在常人看来,妻子承受了诸多辛酸和无奈,但是通过互联网披露丈夫婚外情,而且还详细的透露了丈夫的姓名、工作单位、婚外情、私生活等一些详细信息,这种方法是否得当呢? 成都离婚律师网婚姻律师认为:发帖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该院士的隐私权的侵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将公民隐私权纳入民事权益保护的范围中,而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相关资料,擅自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也属于侵犯隐私权范畴,因此即便是内容属实,某人确实存在道德败坏的事实,但这种通过互联网随意发布和转载个人的私生活也是违法的,而且该院士的声誉还涉及到中科院名誉,还有此次事件中出现的另外几位女士的隐私权问题。成都离婚律师网婚姻律师认为,在此次事件中,相关网站也有审核义务,但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传播行为进行规范,造成了网民侵犯个人隐私事件的频发。成都离婚律师网婚姻律师呼吁:国家应加快出台网络监管和规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立法为基础净化网络环境,加大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另外,成都离婚律师网婚姻律师提醒公众:在面临配偶一方存在婚外情的情况下,应克制情绪,保持冷静,不要出现过激的行为,涉及到相关证据收集,最好求助于专业的婚姻律师,通过合法的渠道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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