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发生纠纷时,我国法院是分两种情况处理的:
一是如果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而且隐名股东实际上也一直在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在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之间的权益纠纷中,应认定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是予以认可的,在法律关系中应确认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资格,以保护其应具有的股东权益。
二是隐名股东仅仅出资,但根本不尽股东义务也不享有股东权益,而是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隐名股东的出资所带来的股东权益,公司及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也不知情的,应认定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在此情形,在处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借贷等一般民事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