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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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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主要担保类型

其他2015-11-05|人阅读

一、实践中新出现的主要担保类型

所谓新类型担保,是指我国以现行法律未明确列举的财产权利设定的担保。由于我国《物权法》第四编对担保物权的种类、适用客体、公示方法均作了较为明确规定,如果融资担保实践完全遵照这一规定,似乎不会带来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不过商事交易实践总是超出立法者的想象,在融资担保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现行法没有规定的担保客体,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以商铺租赁权为客体的担保

此类担保方式是指贷款银行、借款商户(也是商铺承租人)和商铺所有人之间,为确保借款商户按时归还银行贷款,以商铺的承租权为担保标的而达成的一种担保协议。依照协议的约定:商铺所有者事先对商铺承租权的价值进行估价,然后以此为标的,为承租商户向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如果承租商户届期未能归还银行贷款,则商铺所有者有权提前收回商铺的承租权,重新出租给他人,所得租金将用于优先清偿原承租商户拖欠的银行贷款。此种担保方式一般会在担保协议中明确约定:“禁止承租商户在担保期间以任何形式将商铺承租权转让、转租或重复担保。”商铺的市场管理者也会为此类担保提供登记;当地的公证机构还会为此类担保办理公证。从调研情况看,目前此类担保方式的称谓并不一致:有人称之为“质押”,有人称之为“抵押”。对担保标的的称谓也不一致:有称为“商铺租赁权”的,也有称为“商铺使用权”、“商铺承租权”、“商铺续租权”、“摊位使用权”等。

(二)以出租车经营权为客体的担保

所谓以出租车经营权为客体的担保,是指出租车公司将其出租车经营权质押给银行或其他企业,以获取银行贷款或其他企业的借款,若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或借款,则贷款债权人有权将出租车经营权变价,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借贷债权。实践中,该类担保的操作步骤是:出租车营运证的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出租车营运证交给债权人保管,并在车辆管理所进行质押登记,以出租车营运证所表彰的出租车经营权进行质押担保,办理贷款。

(三)以银行理财产品为客体的担保

所谓以银行理财产品为客体的担保,是指公民个人或企业以其在银行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为标的,为其在同一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将该理财产品折价变现,以清偿所借贷款。此类担保在操作过程中,贷款银行通常会在理财产品凭证上加盖“质押”字样的印章,以防止借款人在担保期间转让该理财产品给第三人。

(四)以企业银行账户为客体的担保

所谓以企业银行账户为客体的担保,是指企业与其开户银行达成协议:该企业向开户银行贷款时,须以该企业在该银行设立的账户内往来资金做担保;若贷款届期不能清偿时,银行将直接从企业的账户中划转资金,用于清偿该银行的贷款。

(五)以公用事业收费权为客体的担保

所谓以公用事业收费权为客体的担保,是指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公路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涉及民生的公共事业经营企业,以其享有的公用事业收费权为标的,质押给银行,以获取银行贷款;届期不能清偿贷款时,贷款债权人有权将经营收费权变价,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所担保的贷款债权。实践中,此类担保的操作步骤是:公用事业经营企业与贷款银行达成贷款担保意向后,贷款银行对该企业在一定时间段内的收费额进行测算,以决定贷款数额和贷款期限;双方签订贷款担保协议后,报请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双方在审批机关设置的登记簿上进行收费权质押登记,该担保即告设立。同时收费权质押企业须在该银行开设专门的账户,将经营公用事业收取的费用定期打入该账户,以便银行随时监控。若在约定期限内打入银行账户内的收费中断或不足,则银行有权将收费权变价,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

(六)以企业排污权为客体的担保

所谓以企业排污权为客体的担保,是指以企业排污权为担保标的,在颁发排污权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办理质押登记,为特定债权提供担保的方式。而所谓排污权,是指排污企业在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按照许可证上所确定的范围、时间、地点、方式和数量等进行排污的权利。我国从1991年开始进行排污权交易试点,排污权由此具有了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财产价值。从各地以企业排污权为客体的担保实践看,称谓并不一致,有些地方称之为“排污权质押”,有些地方则称之为“排污权抵押”。

(七)保理融资

保理,即保付代理的简称,又称为“代理融通”、“应收账款承购”等。原先在国际贸易中运用较多,现在不少国内商业银行也已开展此项业务。其操作模式是:在赊销条件下,企业将由赊销形成的应收账款请求权有条件地转让给银行,银行为该企业提供贷款,并负责管理、催收应收账款;债务履行期届至时,企业可以还款回购应收账款请求权,银行应将应收账款请求权返还给该企业;如果企业到期不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则取得应收账款请求权的完整权利;如果应收账款变成了呆账或坏账,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即无论何种原因,如果出现呆坏账,银行均可以向该企业追索;另一种是无追索权的保理,银行向企业承诺,即使应收账款变成呆坏账,也不向企业追索。采用何种形式,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在操作上,一般采用赊销企业先于贷款银行签订保理合同的方式,详细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再与银行就具体业务另行订立借款合同,约定在借贷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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