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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海峰律师
靳海峰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夫妻忠诚协议

其他2011-08-13|人阅读
甲方:乙方:甲乙双方于 日经 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结为合法夫妻,婚后生有一子( ),为了增强责任感,为了促进夫妻关系融洽及家庭和睦及明确财产归属,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必须忠诚于婚姻,任何一方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得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2、不得隐瞒和私藏个人收入,或有意欺骗对方。3、不得在下班后或晚上1000以后,在没有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单独或集体与异性在一起。 4、不得与其他异性在通信联络中出现暧昧词汇、淫秽言语、色情谈话。

5、不得与某一异性频繁联络。联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短信、MSNQQ等,能说明因工作原因等正常交往的除外。“频繁联系”是指每日联系3次以上或单次联系超过5分钟。.     

三、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前款所称不正当男女关系指一方与协议另一方以外的第三者发生接吻,性行为,和其它不必要的身体接触。不正当男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外遇、与他人同居、通奸、一夜情、嫖娼、卖淫等。

四、如果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双方自愿按如下约定执行:

1、无过错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且取得甲乙双方的全部共同财产及债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由过错方承担。

2、无过错方有权取得过错方全部个人财产。注,双方婚前个人财产情况为:3、无过错方取得婚生子 的抚养权,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支付抚养费 /月。五、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经与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利诱等情况。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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