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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筑法律职业共同体助力幸福广东建设的思考

其它2012-12-04|人阅读

关于构筑法律职业共同体助力幸福广东建设的思考

【摘要】在当代中国,法律人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是中国社会和法律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构筑法律职业共同体,当前应从儒家思想中汲取有益内涵、融入中国法律人的风骨,去除官本位思想,反思立法重构问题,强调程序正义,提升职业法律家的政治参与度,凸显自有职业伦理规则建设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 儒家思想 程序正义 政治参与度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广东省委提出“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号召,指明“法治广东”是“幸福广东”的重要保障,并通过了《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这一纲领性文件。结合当前的法律环境,作为法律人,笔者认为构筑“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实现“法制广东”从而达到“法治广东”这一过程的重中之重。

从概念而言,目前学界通说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指的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这一概念首先发硎于美国科学哲学与科学史家托马斯S库恩。之后,德国法学大家马克斯韦伯将法律职业认为是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迈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一个在外部和谐统一、在内部相互影响制衡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这正在成为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有着深刻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构筑法律职业共同体,有助于发展理性法律话语,维护法律权威,促成法治、服务型政府,维护法律确定性,最终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

首先,严谨、精确、专业和高度确定性的“法言法语”将得益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特定人群的存在而存在和发展,并成为法治社会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理性、精英化的法律话语有别于大众话语,而后者天然就与法治社会所期待的民众普遍教育程度较高、社会运行更加专业化制度化、精确高效的需求不符。法律职业共同体通过该特定人群的存在,发展出一种理性的法律话语,有助于推进和促进法治。

其次,有威信、强大的职业法律家阶层有效地维护了法律权威,构成了法律权威的最持久、最稳定、最可靠的基础。一方面,职业的法律人以法律为赖以安身立命的根本,从理性人和自利角度分析,必然捍卫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法律人以其精深的专业化知识,常常能为民众解决其单靠自身解决不了的疑难问题,帮助处理其单靠自身处理不了的种种事务,久而久之已经形成了较高的威信,民众也必然会通过对职业法律家的认可进而上升到对法律权威的信服。因此,要提升法律权威,必须要形成一个精英化的、有威望的、相对独立并具有自身鲜明特点的职业法律家阶层。

再次,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必将有力地促进形成法治政府。所谓“政府如同壁炉里的火,最适合做仆人,做主子则不合适”,尽管现代行政权力的扩张已是东西方的普遍现实,但是同样的,制约行政权力、缔造服务型政府仍然是世界范围内从学界到政界有识之士的普遍呼声和努力方向。这一根本性的转变,既需要政府内部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改革,也亟待来自外部的积极推动和督促。不可想象的是,对于一些不懂法、甚至视法律为羁绊的人员,一旦其进入政府后,会甘愿主动或配合实行真正的法治;而由法律家执掌政府,必定会将法律职业特有的行为模式、思维方式带入到政府的管理中来,使之充满法治的氛围,政府才有可能真正成为法治政府。从这点上看,“法治”就是“法律家之治”。

最后,法律确定性的主要维护者之一,即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是具有相对不确定性的。倘若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那么,法律的确定性就将受到伤害:其一,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则共同的法律话语无从形成,大众话语的语义漂移性和不确定性、不规范性势必将放大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其二,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则乏人强调和维护法律制度的确定性,而具有相同或想通的法律理念、思维方式、职业伦理道德的法律专业人群则无疑将成为法律制度确定性的最主要的维护者。

综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有助于最终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作为受过系统法律职业训练教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普遍形成了权利和义务作为中心概念的价值观参照体系,其职业目的都是为了权利的清晰、明示、维护、救济,以及义务的确认、督告、履行、监督;其思维模式和逻辑推理方法普遍是以上述价值观参照体系作为出发点,定向解释法律和进行法律推理;其职业行为普遍具有既认真对待权利,也认真对待责任和义务的特点;其认真对待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也认真对待法律利益和公众利益;在其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法律服务、执法的过程中,其群体共同职业意识是维护法律权威、维护自由和社会正义,推动法治国家的完善;其有成文的和不成文的行业通行准则,并以此来严格地约束言行,并使法律职业共同体成为全社会的廉洁、公正、高效、自律的典范。

二、构筑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应从儒家思想中汲取有益的内涵、融入中国法律人的风骨,去除官本位思想,反思立法重构问题,强调程序正义,提升职业法律家的政治参与度,凸显自有职业伦理规则建设

构筑法律职业共同体非朝夕之功,需要从多方面入手。笔者认为:

首先,理应从儒家思想中汲取有益内涵,将其融入中国法律人的风骨。儒家思想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传统文化中的精髓,其仁义礼智信的价值观念体系,其知行合一、强调实践的知行观,无不给后人以深远的影响。在现代社会,工业文明和信息技术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同时也导致了无数的负面溢出效应,现代人越来越缺乏沉潜、谦逊、退思、自守、自律的精神。法律是外在手段,民众才是社会的主体,要真正走向法治社会,离不开真正有精神内涵的民众。我国的现代法制建设还远远没有健全和完善,存在许多争议的领域,例如,关于死刑存废论的争议,是否可从仁心仁德的儒家思想吸收精华来完善呢?在这方面,较之以西方学者,中国的法律人是否还可以多做些什么?

其次,要去除官本位思想。如今有很多学者“学而优则仕”,而从政之后却和法律毫不沾边,甚为可惜。作为法律工作者,包括学者、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等,如能认同并坚持自己的价值取向,形成并坚守自己的职业评价标准,无疑将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多尽一份力量。

再次,需要反思立法重构问题。其一,已立法在执行现状问题上的欠缺,投射到立法问题上就给立法工作带来了损害。有了相当数量的法律,并不意味着便有法必依了。释法随意、有法不依,实际上比无法可依对法治造成的破坏更大,因为立法的目的之一本就在于使法得到有效、统一的实施,并通过这种实施获得坚强的公信力。其二,现行法律总体协调性的问题。有法可依、有法能依的另一个必要前提是已颁行的法律法规在总体内容上应当具有内部协调性,至少不能有明显的相互矛盾冲突,既令人无所适从,却又无人过问。其三,应当严格限定立法权限范围,明确划分不同立法权限之见的等级效力,以保持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然而,我国目前的立法权限划分状况并不让人乐观。

同时,还应强调程序正义,追求司法程序的合理性。司法程序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并能够起到“整体正义”的效果,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以其即便在个案上不能实现正义、却能在社会整体上实现正义的效能即是其中一例。而在当前,我国司法实践“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然相当严重,亟待改进。

最后,要提升职业法律家的政治参与度。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在新的形势下,无论是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的角度来看,法治的作用都越来越重要。而在与法治建设相关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监督、法治宣传、法律教育和服务等各个环节中,也越来越需要有广大职业法律人的广泛参与,把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凝聚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和法治服务上来。

此外,要建构法律职业的自有职业伦理规则。虽然法律职业仍然是社会生活中众多职业的一种,但是,较之以其他职业,法律职业仍然具有自身相当鲜明的特色,即:这是一个有相当独有意义的行业,从事法律工作需要有非常高的、专业的甚至是深奥的知识,而这样的知识只有通过专门的正式教育甚或某种“精细监管”的“学徒制”才能获得。更有甚者,法律职业原本是一种工作,之所以被独立分类为一类职业大项,其关键还不仅仅在于从事者拥有珍贵的专门知识,而且社会对法律职业人、以及法律职业人对自身都有一种坚定的、可靠的、可信任的确信。正是这样的确信,才使得这个群体可以声称其职业性地位,并有机会获得因为这种地位赋予的独占性特权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人利益。各种法律职业从业者组成了共同体,作为一个自治的共同体,其内部传承着法律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以及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加入这个共同体、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则必将受到严格考查、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例如律师资格的取得等等。

三、结语

2012年是实施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的第二年,要想实现法治广东,必须全体法律工作者加快建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加大力度,配合政府搞好“六五”普法工作,动员全省人民一起,才有机会创建一个法治的广东,幸福的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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