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4 5 2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华文君,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A与被告B于2 0 1 1年1 1月底经亲戚介绍认识,2 0 1 1年1 2月1 2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
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原告A遂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自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双方脱离夫妻关系;
二、案件受理费1 5 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