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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其他2013-03-08|人阅读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2012年度)

序号 项目 标准(元)

1 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18844

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 6567

2 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 13403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179

3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5402011度)

4 住宿费

省内 100/·

省外 150/·

5 伙食补助费

省内 30/·

省外 50/·

说明:1、以上第1—3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一O年统计数据,第4项、第5项按《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规定的标准。

2、死亡赔偿金参照第1项标准按20年计算;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按20年计算乘以伤残等级系数;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小孩抚养费计算到18岁,不满60岁的计算20年,超过60岁的超过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该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

5、交通事故受伤后可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前期、后期)、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死亡的另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6、交通事故交强险最多可赔付12.2万元的赔偿责任(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交通事故中多人受伤的,按各自的损失比例分配。

2012年度内调解或者起诉至法院的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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