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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少华律师
何少华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聪明商人巧用定金与订金

合同纠纷2012-04-17|人阅读

聪明商人巧用法律维护自身最大合法利益,商人用合同法最多。定金与订金在合同中或实践中是最常用的。但很少商人会区分这两个词,更不要谈灵活运用。

定金:具有惩罚性,订金:具有预付款性质。

一、 聪明商人采购产品时:1、自身确定一定要货,但对方有可能无法按约定履行交货义务的,给对方付钱时,要求对方打收据时注明收到“定金”。如对方将来真不能按约定履行交货义务的,商人能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2、自身不确定是否会反诲,对方一定能履行交货义务的,给对方付款时,注明已付是“订金”,将来不要货时,对方不能没收该订金。

二、聪明商人供产品时:1、自身确定一定能依约供货,但对方有可能不要货或无法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收对方钱时,在收据上注明收到“定金”。如对方将来真不要货或无法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商人可没收对方已付定金。2、自身不确定能否依约交货,收对方钱时,注明已收是“订金”,将来不能依约交货时,商人仅需退对方订金,不用双倍返还。

三、定金金额不能超货款总额的20%,超出部分作预付款(订金)。认识清楚,无须多付款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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