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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中约定的罚款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争议2013-12-01|人阅读

公司规章制度中约定的罚款条款是否有效?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樊瑞娟 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一辑

  【裁判要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规章制度中约定的罚款条款已没有法律依据,且对公民实施的罚款主体仅限于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故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无效。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0)甬鄞民初字第2016号( 201155日)

  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民一终字第576号(201181日)

  【基本案情】

  原告李剑诉称:201056日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司的规定是承担损失的3%,驾驶员承担不超过2000元。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超载、闯红灯,不是李剑单方面的原因。作期间节假日没有休息的,只有春节放假,其他都没有放假。加班工资应以一个月上满30天为准。请求判令宁波欣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152元、拖欠工资9360元、返还罚款2202.8元、支付20101月至7月安全奖600元、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842.5元。

  被告欣捷公司辩称:(1)李剑在驾驶车辆时发生多起交通事故,并在部分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并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无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2)公司为李剑垫付了201056日事故的罚款2100元,另受害人已向法院诉讼要求公司赔偿85635. 16元。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罚款为总损失的3 %,另外还规定由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包括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的20%。李剑工作不满一年即已多次发生交通事故,无权要求支付安全奖。李剑的工资形式为计件工资,且春节已多放假进行补偿,故无需再行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剑于2009813日进入欣捷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9813日起至20101231日止,工种为驾驶员,月岗位工资1040元,工资形式为计件工资。20099月至20107月,李剑每月领取的工资由底薪650元、餐贴150元、保底车数工资240元(20车×12元/车)、通讯费300元等组成,月平均工资2912元。李剑并在2009年中秋节、国庆节各加班1天。在职期间,李剑先后发生四次交通事故。20091110日的交通事故,致对方车辆受损,李剑负事故全责。20091124日的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并维修8天,李剑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10321日的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并维修6天,李剑负事故的次责。201056日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及对方当事人陈某受伤,李剑负事故主责,因李剑在该事故中存在“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被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该款项由欣捷公司垫付。事故后,李剑进行了满12分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该事故后经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调解,受害人陈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68786元,欣捷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及其他损失13434元,合计15434元。欣捷公司因本起交通事故,对李剑罚款3000元,在20104月份、5月份、6月份的工资中各扣除1000无。2010628日,李剑在工地与他人发生相打。2010716日,欣捷公司以李剑多次发生交通事故、多次发生打架事件、同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多次严重失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李剑解除劳动关系。2010818日,李剑领取7月份工资3277元,并承诺7月份全部工资结清,今后一切与公司无关。后李剑向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被驳回全部的仲裁请求。

  欣捷公司制定的《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六章安全规定第1条规定: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文明行车,做到“宁等3分,不抢1秒”。第五章管理制度第20条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罚款总损失的5 010;负主责,罚款总损失的3%;负同责,罚款总损失,的2.5%;负次责,罚款总损失的1%;公司和驾驶员共同承担保险不予赔偿的部分,包括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公司承担80%、驾驶员承担20%;对驾驶员罚款最多不超过3000元,保险公司赔不足部分驾驶员承担的经济赔偿最多不超过2000元。第八章奖励规定第1条规定,对全年无安全事故的驾驶员,公司给予每月100元安全奖。

  【裁判结果】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55日作出( 2010)甬鄞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判决欣捷公司返还李剑罚款2202. 80元、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03元,驳回李剑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欣捷公司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欣捷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裁判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安全驾驶车辆是机动车驾驶员的泫定义务。李剑作为重型专项作业车的驾驶员,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四次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并因扣分满12分而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其行为既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危害,也对欣捷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欣捷公司因此与李剑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合法。李剑要求欣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152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李剑的岗位工资1040元应理解为由底薪650元、餐贴150元、保底车数工资240元组成,现欣捷公司每月已经足额发放该工资部分,李剑主张欣捷公司拖欠工资不成立,其要求欣捷公司支付工资936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欣捷公司因201056日交通事故仅造成损失15434元,即使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也只能对李剑处以3%463元的罚款,而欣捷公司垫付的交通事故罚款2100元,李剑本人仅对“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行为负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李剑最多承担200元的罚款,其余因车辆超载而被处罚的罚款应由欣捷公司自行承担,故欣捷公司因201056日交通事故对李剑罚款3000元并在工资中予以扣除的行为显然不当,李剑要求欣捷公词返还罚款2202.80元,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根据欣捷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只有全年无安全事故的驾驶员,公司才给予每月100元安全奖,而李剑在2010年多次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享受安全奖的条件,李剑要求欣捷公司支付2010年安全奖6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剑在2009年中秋节、国庆节各加班1天,欣捷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其加班工资803元。李剑主张的其他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作为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之一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严格限制,对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规定得相对宽泛,但对于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仅在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进行罚款或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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