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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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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责任认定之二

其他2011-08-29|人阅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2005530730分,在某区的一个环岛路口,丁某驾驶的大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这时李某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相撞,至李某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某交通支队调查,未发现丁某、李某的交通违法行为,故不能确定双方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李某的伤情经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胫骨平台骨折,】于20055302005610在该院住院治疗,出院后需休息到200511月。李某因治疗自行负担了医疗费,含护工费8284.29元、交通费20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其误工损失为10.530.元。20051014李某的伤情经鉴定为10极伤残,赔偿指数为百分之10,其今后还需做固定手术,费用约为10.000元。李某有一个8岁女儿需抚养。事故发生后,丁某为李某支付了医疗费13.021.2元。但对于剩余的损失,双方当事人达不成一致意见。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丁某赔偿其余的损失。李某认为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丁某则认为双方都有责任,自己只承担部分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作为现代社会中一种常见的灾难事故,其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在某种情况下并不以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为前提。为了更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以上规定即意味着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综观本案的举证情况,丁某未能证明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违章行为,故应由丁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的经济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法院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可以提交证据证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形,那么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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