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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永平律师
吕永平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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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被打伤 运输公司应赔偿

其他2011-10-27|人阅读

乘客被打伤 运输公司应赔偿

【案情回放】

20078月,刘某在乘坐某运输公司客车途中,与同车乘客李某发生口角,引起厮扯,驾驶员应李某要求停车后,刘某被李某从车上拉下摔倒在路边,致右臂受伤。刘某自付医疗费疗伤,其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李某下落不明,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客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1562元。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运输公司之间为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未能将刘某安全送达目的地,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刘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判令运输公司赔偿刘某部分经济损失5785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客运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乘客在乘车途中,被他人打伤,运输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结合本案,首先刘某乘坐该运输公司的车辆,与运输公司之间是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承担将刘某安全送达约定地点的合同义务。而刘某在乘车途中被李某打伤,运输公司未能将刘某安全送达约定地点,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 刘某和李某在车上发生口角,已经开始厮扯,作为运输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的损害后果,而未及时劝阻,且听从加害人的要求停车,致使刘某身体受到侵害。驾驶员不但没有为运输乘客提供必要的救助,反而促成了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没有尽到合理的保护乘客人身安全责任,对刘某的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后,刘某作为乘客,理应遵守法律,文明乘车。但当与李某发生纠纷时,刘某应当预见到事态的扩大可能会对自己不利,而未能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平息,反而与李某发生厮扯,最后被李某从车上拉下摔伤,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因而应该适当减轻运输公司的责任。

因此,法院判令运输公司承担刘某的部分损失5785元是客观公正的,同时,法院的这一判决,准确诠释了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提高了运输公司的服务质量,维护了乘客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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