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宁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的《宁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宁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公安局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卫生局
宁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宁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试行办法》和《宁德市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宁德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依据《规定》第六条规定需要垫付抢救或者丧葬费用的,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申请
第三条 发生有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查明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情况。必要时,可根据现场勘查和初步调查的情况,建议当事人预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当事人预付费用的,事故承办单位应当记录。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需要垫付的,由医疗机构、当事人或近亲属向事故承办单位申请,事故承办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并将通知书复印件送达受害人或医疗机构。
第四条 符合《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依照《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救助;受害人因伤亡无法申请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医疗机构或殡葬服务机构提出救助申请。
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的,经事故承办单位出具证明后,由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提出垫付申请。
第五条 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事故承办单位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三)抢救费用证明(为住院者72小时费用情况)、费用汇总清单、病历资料(门、急诊为病历复印件、医嘱单、抢救情况记录,均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等。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上述申请材料;
(四)市卫生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对抢救费用提出的审核意见;
(五)受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
第六条 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
(三)事故承办单位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四)事故承办单位出具的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垫付通知书复印件。
(五)受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审核、垫付
第七条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受理。
第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垫付申请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垫付条件的,不予垫付,制作不予垫付通知书,说明不予垫付的理由,并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医疗机构或殡葬服务机构、事故承办单位。
第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完成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同意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扣除当事人预付和交强险赔付或垫付金额后,最终确定救助基金垫付的金额,制作同意垫付通知书,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医疗机构或殡葬服务机构、事故承办单位。
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卫生局审核。
第十条 丧葬费用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垫付的丧葬费用不得超过本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总额。救助基金垫付的丧葬费用项目限于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含遗体运送、接尸、包扎、处理、停放、冷藏、火化、骨灰盒、无主尸体骨灰寄存费等。
第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审核医疗机构、殡葬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和殡葬机构查阅资料、核实情况,有关部门及医疗、殡葬机构应当配合。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邀请医学、法律、事故处理、社会及医疗保险、物价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成立专家组,对部分案情复杂、垫付期间较长或者垫付金额较大、或者当事人或医疗、殡葬机构对垫付申请、费用支付申请的审核结论有异议的案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日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或抢救费用超过5万元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请专家组审核后,报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抢救费、丧葬费垫付后,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制作垫付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事故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经核定后及时书面通知,相关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相关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向基金管理中心出具发票。管理中心收到发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账到指定帐户。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追偿、核销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规定》垫付丧葬费或抢救费用后,应当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保险机构、事故承办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第十六条 发生需要救助基金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承办单位应当协助调查各方车辆参加保险的情况,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后,应函告相关的保险公司,并依法声明有关权利。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义务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时应优先偿还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费用。
第十七条 事故承办单位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时,应要求事故责任人直接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事故承办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经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应根据认定书载明的责任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相关责任人发出偿还通知书,要求其直接向救助基金偿还垫付的费用,并明确偿还的期限、金额。
有多个责任人对垫付的费用负有偿还责任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根据其责任比例依法确定应偿还的金额。
相关责任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事故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将责任人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车辆标注为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限制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由市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依法采取相应法律措施,要求责任人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可以在相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催告相关责任人履行偿还义务,并建立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偿还垫付费用的,应当通过银行存款或转账的方式存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冲减原救助基金垫付款。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足额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取消对其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闽财金〔2010〕51号)规定的核销条件,确实无法追偿的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予以核销,核销时列救助基金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2年 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