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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振鼎律师
胡振鼎律师
福建-宁德
主办律师

关于减刑和假释的话题

刑事辩护2011-11-28|人阅读

关于减刑和假释的话题

最近接到一些宁德当地朋友咨询他们亲友服刑后如何能假释,如何能减刑,都希望自己的亲友能早点出狱,大家能早些日子相聚。现本律师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给大家解答。

一、什么是减刑,什么是假释?

减刑:即将原判刑期适当减轻;假释:即附条件地将入狱服刑人员予以提前释放

二、 给予减刑的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对犯罪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犯罪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刑法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的情形。   三、刑期如何减?

(一)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二)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时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刑法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刑法五十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假释

四、假释的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五、假释条件的解释: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六、其他规定

(一)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规定的,可以假释。 (二) 对老年和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三)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规定的,可以假释。   (四)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五)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六)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广大朋友对上述规定若有所不解的,可电话咨询胡律师,联系电话1880593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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