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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建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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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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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进展

其他2014-02-19|人阅读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进展
 

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下,传统社会治理方式和社会治理结构将发生重要的变化。司法体制自身的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跟从中国社会制度变迁或制度创新的一般规律。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路径、步骤、内容等作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可谓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进展。具体而言,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和完善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体制,严格依法办案。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是我国宪法和诉讼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许多国际公约所确立的普遍司法原则。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机构性的干预,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屡禁不绝,严重侵蚀司法的公信力。为改变这种状况,在司法机关内部,完善合议庭的议事方式与成员的具体职责,加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的绩效考评,积极推进主审法官责任制,完善审委会的人员组成、工作规则、议事规程等;同时,对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进行改革,限制其审查批准权、加强其宏观指导职责,并对审判管理公开化,使得司法机关内的各审判组织能真正独立。在国家机关之间,注重案件审判的专门化、类型化,明确各级法院的职能分工与差异;逐步改变案件管辖中的标的额、行政区划因素,完善变更管辖;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使得各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更为独立。

第二,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在质量控制上,构建“点、线、面”全方位的控制体系,把握好办案活动中的各重点岗位、重点案件、重要事项和司法程序中的重要流程、重要环节,并通过案件类型化处理、典型案例通报等把握审判质量的基本情况。在质量评估上,在科学性、合理性的基础上设定各种评估的指标及相关权重,既保证充分调动司法人员的积极性,也防止司法统计上的弄虚作假。在错案的认定与追究上,明确错案认定及追究的标准、程序,分清错案产生的不同原因,严格落实错案责任,推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在诉讼效率上,在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新设小额诉讼程序等提高效率的基础上,规范审判中的诉讼流程和送达方式,真正实现诉讼程序的案件分流、程序分流等功能。在组织保障上,优化司法机关的资源配置,向一线办案组织倾斜审判资源,科学设置与调整司法机关内部组织,合理配置各部门权力,集中力量服务审判工作。

第三,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能力。首先,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法治理念、司法核心价值观、司法良知和司法职业伦理操守等司法品质的教育,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首要因素。其次,推进司法能力建设,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相关领域知识等综合能力培养;完善法官的培训制度,保证培训经费、健全任职资格制度,改进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拓宽培训渠道。再次,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遵循司法工作的规律和人员管理的规律,逐步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的管理体系。最后,推进法官的选任、考评制度改革,在严格法官选任条件的基础上,健全法官遴选制度,扩大从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遴选范围;建立完善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的科学业绩考评机制,形成合理的奖惩制度,激发司法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

第四,加快司法保障建设,支持公正司法。司法活动是社会活动的一部分,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在司法公开上,在既有审判公开的基础上,结合现代科技手段,开拓完善向社会公开的各种方式,包括电视、网络及其他新兴媒体;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全面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在司法民主上,除接受人大、政协和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外,广泛实行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注重发挥律师在司法过程的积极作用。在职业保障上,健全司法人员身份保障、履职保障和人身安全保障,改善司法人员的工作环境。在经费保障上,逐步推行司法机关办案经费有序增长的机制,加大中央对落后地区的经费支持力度;实行省级以下司法机关办案资源统筹机制,确保落后地区司法活动的正常需要。在基层司法机关建设上,在人财物上加强向基层倾斜,加大对基层人员的遴选、补充和培训力度,建立和优化基层人员的职业环境。(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法学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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