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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标准适用期限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每年7月1日会颁布新的标准)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 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 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 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 21个月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江阴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81.44岁)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年龄 | 五级 | 六级 |
20周岁以下 | 36 | 30 |
20-30周岁 | 30 | 25 |
30-40周岁 | 24 | 20 |
40-50周岁 | 18 | 15 |
50-55周岁 | 12 | 10 |
55-60周岁 | 6 | 5 |
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注: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按照标准的 12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 13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 11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 9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 7个月本人工资
注: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江阴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81.44岁)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的年龄之差计算:
七级 1年1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八级 1年0.8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九级 1年0.4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十级 1年0.2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
年龄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20周岁以下 | 24 | 18 | 12 | 6 |
20-30周岁 | 20 | 15 | 10 | 5 |
30-40周岁 | 16 | 12 | 8 | 4 |
40-50周岁 | 12 | 9 | 6 | 3 |
50-55周岁 | 8 | 6 | 4 | 2 |
55-60周岁 | 4 | 3 | 2 | 1 |
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注: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按照标准的 11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注: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江阴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40元;2014年江阴市人均预期寿命为81.44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