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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会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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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案件,民事案件是否应当中止审理?

债权债务2014-01-01|人阅读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规定,若两案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法院可以继续审理并做出相应判决。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浊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而不是中止已立案的民事诉讼案件,等待刑事案件终结后再继续审理。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理,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积极主动向法院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同时,人民法院对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是否有经济犯罪嫌疑,有审查权和最终决定权,即法院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有关案件移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果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继续审理,并将审理结果告知有关机关。

综上所述,法院对审理中的经济纠纷案件是否涉嫌经济犯罪具有最终审查权和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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